新浪博客

平台诈骗案定性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当事人获判缓刑

2023-03-29 10:41阅读:
【基本事实】
被告人张三(化名)等人,先与“11平台(化名)”达成客户亏损返利约定,并组建有李四等三十余人冒充股民的业务团队,被告人李四(化名)等人在微信群中冒充指导老师,带领团队在群内营造虚假盈利氛围,烘托指导老师的股票分析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投资,张三冒充指导老师与客户对赌,导致客户亏损。
【承办过程】
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本案各被告人至法院,春节前夕,法院组织第一次公开庭审。庭审期间,辩护人主要对本案的定性、涉案金额、证据分别发表意见,即本案涉案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本案涉案金额计算错误;本案在案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二次开庭:
经过第一次开庭后,本案公诉机关变更起诉,将本案定性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量刑建议大幅度下调。
【案件结果】
定性:由起诉罪名诈骗罪变更为判决罪名非法经营罪。
量刑:判处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