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论法的精神》阅读笔记(五)

2018-05-30 22:22阅读:
《论法的精神》
([法]孟德斯鸠著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4月第120106月第2次印刷)
阅读笔记(五)
(下 卷)

1. 关于本书与作者
《论法的精神》阅读笔记(五) 本书引用的材料和论述的事实是在公元六至九世纪期间,与他生活的年代公元1718世纪相隔了近一千年。
——记于2013/12/2下午于呼市家中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纯政治学和纯法学著作。”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2 2014/1/1

这部著作的论述对象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法、习惯法和各种习俗。书中谈论了人间所能见到的所有制度和机构,作者对这些制度和机构作了区分,审视了其中最适合于所有社会和每一个具体社会的各种制度和机构,探寻了它们的起源、发现了它们的物质和精神原因,对其中具有某种优点和不具有丝毫优点者进行了观察,对于两种有害的做法,他力求分清哪一种害处更大,哪一种害处较小,他研究了哪些做法在某些情况下能产生良好的效果,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他认为他的研究是有益的。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58 2014/1/1

2. 关于书中引用的多种法律
《勃艮第法》:勃艮第人是日耳曼语民族之一,来自波罗的海之中的博恩霍尔姆岛。在公元413年,勃艮第人在莱茵河上游建立了第一个勃艮第王国。以后在不同的广大地区又建立过一个王国和一个公国,还曾在17-18世纪在法国有一个勃艮第省。
《萨利克法》:罗马占领高卢(后法国所在地区)后带来了罗马法,后罗马衰落,法兰克人带来了自己的习惯法,这种法后来被用拉丁语写下来,也就是萨克利法。
《伦巴第法》:伦巴第人(亦译伦巴底人)是日耳曼人的一支,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今日瑞典南部。经过约4个世纪的民族迁徙,伦巴第人最后到达并占据了亚平宁半岛(今日意大利)的北部,568-774年是在意大利统治的一个王国。伦巴第人是组成斯维比人的日耳曼部落之一。(《伦巴第法》应该是伦巴第人建立王国时制定的法律。)
(以上解释来自百度百科)
——P634694注释 2013/12/2

《里普埃尔法》:
——P634694注释 2013/12/2

沃科尼乌斯法: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百度百科)
西哥特法:西哥特人(Visigoth)也译作西哥德人,是东日耳曼部落的两个主要分支之一,另一个分支是东哥特人。在民族大迁移时期,是摧毁罗马帝国的众多蛮族中的一个。公元4世纪西哥特人兴起于巴尔干地区,后加入对罗马帝国的战争。410在首领阿拉里克率领下攻陷并洗劫罗马。西哥特人后定居于高卢南部,成为罗马帝国的盟友。随后建立西哥特王国,统治法国南部和伊比利亚半岛,公元589年,皈依基督教(维基百科。西哥特法应是西哥特人的法律吧?)
——P536541543 2013/12/18

安格尔法:
图林根法:
(以上无解释的词条,均为互联网亦无资料)
——P561脚注 2013/12/19

3. 作者论法律
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刑法的效果向来就只有摧毁而已,别无其他。
——P498 2013/12/17

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
公民法是所有权的守护神。
——P518-519 2013/12/18

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法律打击人的天然感情,就像沃科尼乌斯法那样,这是人类的不幸。因为,立法者在这样做时,对社会的考虑多于对公民的考虑,对公民的考虑多于对人的考虑,他们的法律牺牲了公民和人,只想到了共和国。
——P536 2013/12/18

宽和适中应该是立法者的精神。我说过这句话,而且我觉得,我之所以要写这部书,只是为了证实这句话。道德上的善和政治上的善始终处在两极之间。下面就是一个实例。
法律手续对于自由而言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手续可能过于繁杂,以至于损及立法的目标;如果过于繁杂,案子就会一拖再拖,以至于难以审结; 财产的所有权就会无法确定;一方的财产就会不加审查便给予另一方,或因一再审查而使控辩两造双双破产。
公民就会丧失自由和安全,原告就会无法证明被告有罪,被告就会无法证明自己清白。
——P610 2013/12/20

罗马法和我们的法律都采用如下原则:家是每个公民的庇护所,在家中不受暴力侵犯。
——P615 2013/12/20

法律的文风应该简约。十二铜表法是一个少而精的典范,小孩子都能记熟背诵。
法律的文风应该朴实,平铺直叙永远要比拐弯抹角好。
法律的用词要做到让所有人都理解为相同的概念。
法律需要确定某个额度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金钱作标识。
当事物的概念在法律中已经阐释清楚后,就不应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
法律不能让人难以捉摸,而应该能为普通人所理解。法律不是高深的逻辑艺术,而是一位家长的简单道理。
在一部法律中,例外、限制和修改如果都不是非有不可,那就最好统统不要。
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对法律进行更改。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直率的。
——P620-621624 2013/12/21

可以逃避的法律削弱了立法。
——P623 2013/12/21

制定法律时应该切实注意,防止法律违背事物的性质。
——P623 2013/12/21

法律总要遭遇立法者的激情和偏见,有时与之擦肩而过,只是染上一点淡淡的色彩,有时则停下脚步,与之融为一体。
——P626 2013/12/21

作者证明,所有存在物都有法,甚至在他们被创造之前就已经有了可能有的法。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44 2014/1/1

“为维护善良而制定的法律如果过于严苛,就会引发邪恶。” (引用《论法的精神》语)
——附录孟德斯鸠:《为〈论法的精神〉辩护》P873 2014/1/1

爱国或爱平等,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犹如荣宠是君主政体的政治动力一样。这两种政治动力之所以不同,那是因为,共和政体中敦促他人执行法律的人,自己也受法律约束,也感受到法律的分量。所以,为了担负起敦促他人执行法律的责任,他必须爱国、爱公民之间的平等,否则,法律就得不到执行。君主政体就不是这样想要让法律得到执行,只要君主愿意这样做就足够了。这些原则异常丰富,几乎构成了我那部著作的全部内容。
——附录孟德斯鸠:《向神学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释》P898 2014/1/1

4. 作者论法的种类
人受制于多种法律:自然法、神为法即宗教法、教会法、万民法、普通政治法、特殊政治法、征服法、各个社会的公民法、最后还有家庭法。
教会法又称教规,是宗教用心实施管理的法规;万民法可以被看作世界性的公民法,如果把一个民族看做一个公民的话;普遍的政治法以创建一切社会的人类智能为对象;特殊政治法涉及每一个社会;征服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企图、能够或不得不以暴力对付另一个民族;各个社会的公民法则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和生命,防止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家庭法缘起于每个社会都分为众多家庭,需要进行特殊管理这一状况。
——P503 2013/12/17

以个人利益为目标的公民法。
以国家利益及其维护为目标的政治法。
——P520 2013/12/18

对使节应该适用万民法,而不是政治法。
——P523 2013/12/18

5. 作者论自由
自由主要在于:不会被迫做法律不要求做的事。
——P522 2013/12/18

6. 作者论宗教
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
——P469 2013/12/15

对人类来说,相信某人存在毫无用处,反之,相信上帝存在却非常有用。如果认为上帝并不存在,就会以为可以不受约束、为所欲为,如果没有上帝存在的观念,那就会萌发叛逆念头。……若是把世界上的公民法、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所产生的一切弊端罗列出来,一件件无不骇人听闻。即使宗教对于臣民们没有用处,对于君王们也不会没有好处,因为那些不怕人类法律的人只受一种约束,而这种约束就像是马嚼子,所以,以白沫清洗马嚼子不会没有好处。
完全不信教的人犹如可怕的动物,只有当它撕咬和吞噬猎物时才感到自由。
——P470 2013/12/15

基督教与不折不扣的专制主义相去甚远。
伊斯兰教的君主们不断杀人,也不断被杀,基督教则使君主们不那么怯懦,因而也就不那么残忍。
彼岸世界的福祉似乎是基督教的唯一追求,可是它却也为今生带来了幸福。
——P471 2013/12/15

鉴于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特征,我们无须详加审视,就应该皈依前者而唾弃后者。
一种宗教如果是由征服者传入的话,那就是人性的不幸。伊斯兰教建立在破坏精神之上,一味崇尚利剑,至今依然在以这种精神影响人。
——P472 2013/12/15

天主教宜于君主政体,新教宜于共和政体。
在一个国家中产生和成长的宗教,通常总是紧跟那个国家的政体走向的。
两个世纪之前,基督教不幸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北方民族皈依了新教,而南方民族则依然信奉天主教。
——P473 2013/12/15

有一种宗教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