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妈不识字,临终时让大儿子找人写了份代书遗嘱,希望将自己房产全部留给大儿子。
代书遗嘱的两位刘某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代笔人,最后由杨大妈本人按手印,注明了立遗嘱时间。
你认为,杨大妈的代书遗嘱有问题吗?不卖关子,案件经过三审,三级法院表达三种看法,但统一的是这代书遗嘱无效。
先看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按照规定,杨大妈的代书遗嘱应该是有效的,法院是怎么认定无效的呢?法院是不是疯狂敲锤,滥用自由裁量权呢?
一审法院观点,该遗嘱没有杨大妈的亲笔签名,大儿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遗嘱的真实性,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观点,在当今科技时代,于某1没有通过权威的公证遗嘱或将代书遗嘱的过程通过视频方式记录下来,不符合常理,应认定杨某生前未立遗嘱。
再审法院观点,一审、二审看法都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