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常遇到这样的困扰:业主以种种理由要对施工企业实施罚款,罚款金额小到数十元、大到数十万元,数量不等、名目繁多,从工地工人随地大小便罚款到工期延误罚款等等。尽管施工企业觉得业主随意罚款对自己很不公平,但因款项支付掌握在业主手中,有时却不得不忍气吞声地接受罚款。
虽然,业主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建设单位真的有权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吗?

下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来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法院在某建筑第*工程局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这么阐述: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
虽然,业主罚款几乎成了工程界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但是,这个问题仍然值得探讨:建设单位真的有权对施工企业进行罚款吗?

下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来了解一下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最高法院在某建筑第*工程局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纠纷上诉案的判例解析中,这么阐述:
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裕达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不具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