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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傲慢和法律的虚空

2022-04-10 20:43阅读:
权力的傲慢和法律的虚空
评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有关领导的征地言行

2022年 4 月7 日下午,江西省余干县瑞洪镇大山村和鞍山村的村民,因马路涵洞被堵,积水淹死油菜一事请求镇政府查明原因,给予疏导水患,尽量减少损失。
这件事情有一个背景,那就是上述两村的村民所承包经营的耕地被当地政府征收(村民并未同意)并卖给市场开发住宅小区。去年年底有施工队在涵洞附近倾倒泥土,后来被村民阻止,但倾倒的泥土并未清理,导致积水淹没庄稼。
当日,瑞洪镇某领导听取了村民的诉求,并委派人员到现场查看了情况。该领导在听取情况时,表达了以下几个意思:
一是这个地是征收了的,征地款村民都拿了,那个时候村民不说,现在又要不停的闹;二是政府征地都是依法依规的;三是当初叫村民不要种庄稼,现在庄稼淹死了难道要政府赔?四是给予村民的补偿都是最高标准,做人不能没有良心;五是现在等省高院判决,如果政府征收合法,那政府来管这个地;如果政府真的有错,把地还给村民。
咋一听,没毛病!
“咋一听”是对不知情的人而言,对于维权村民,甚至了解这个事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来说,就不一样了。
首先,征地款不是村民“拿了”,而是政府强行打进了村民的农田补贴账户里,到现在村民仍然没有接受这笔强行打款,没有动用这笔强行打款;村民不是“当时没有说”,而是从听说征地开始就不停地在反映,在维权。关于这一点,村民有各种维权记录,包括并不限于上访、上诉、申诉等等。
其次,征地绝非依法依规进行。比如,没有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有关办法、条例的法定程序来征地;没有按照土
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没有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听证法规召开听证会;没有依法签订由承包户参与并签名的征地协议,等等。关于这一点,村民在诉讼和上访时,都列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来驳斥当地政府的行为。那些开口依法,闭口依规的人,实际上都不清楚如何才是依法依规征地。
第三,淹死了庄稼理应赔偿。因为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是施工队倾倒泥土堵住涵洞(下水管道)而致。政府不赔,开发商就要赔。如果开发商是为政府搞开发,那么政府就是实际的建设单位,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政府给予村民的补偿是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我不知道这个领导为何会说给予了最高标准的补偿。江西省最新发布的综合片区地价,余干瑞洪镇的标准是耕地不低于37300元/亩,而当地政府强行打给村民的就只有37300元/亩。 本人理解“不低于”就是“最低”的意思。但是那位领导却将“不低于”理解成“最高”,不知道是什么逻辑。谈到做人要有良心,政府用37300元/亩将村民的耕地征走,转手就以60多万每亩的价格卖给开发商或者私人,以公权力从村民手中把地征走,谋取巨大的利益的行为,又有什么良心可谈?
第五,所谓“若合法,接收土地;若非法,还地于农”表面很诚恳,但实际是此地无银三百两。所暴露的是这块地早已经被征收了,土地权属早已经改变了,已经卖给了第三方市场。不然何来一个“还”字。尽管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在为余干县人民政府打掩护,说什么“余干县没有动地,没有实际影响你们的权益,不可诉;诉讼请求不具体,公告行为不可诉”,等等,但只一个“还”便昭然若揭。为此,本人倒要替村民再问问市中院和省高院,难道土地权属都改变了,地都买出去了,还叫没有动地,没有实际影响农民的实际权益吗?还要袒护下去吗?譬如说有人把你的房子买了,硬塞给你一些钱,只是因为你还住在里面,其强行卖房行为就不可告了吗?
这位领导的话起码有两个可怕之处。
一是“最低补偿标准便是农民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换言之,能够给你们这些补偿已经相当不错了,不要不讲良心,不知好歹。
二是征地其实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县政府贴通告征地,然后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把钱打给农民。农民不服可以告。政府赢了,名正言顺接管土地;政府输了(小概率事件),把地还给农民就是了。
这是什么,我以为,这就是权力的傲慢和法律的虚空。法制社会的核心是法制政府。如果政府不讲法、不依法办事,那么公权力必将沦为私利的帮凶,这种教训是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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