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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籍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2022-04-07 09:33阅读:
为了叙述上的简便,本文所称的村籍就是登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在册成员材料记录簿,并由各地创造条件建立成员数据库。要界定某个人员是否是成员,必须综合予以考虑。如果户籍关系迁入之后仅仅具有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门槛,若使成员资格成为成员权还要建立一套成员确认制度,并办理好村籍出入手续。这是农村改革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各地的实施情况分析,越来越觉得此一制度的创建日益迫切而又十分重要。现根据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并建立村籍制度上的探索与实践,将界定要素等涉及村籍相关问题总结于下。
一是必须确立成员界定的确定标准要素。在界定成员时要从单一的户籍标准向复合标准迈进,由过去讲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形成特定的财产关系跨越。从而说明目前的界定依据在于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财产关系,这一合约关系的一个标志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规定,应该为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而户籍关系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包括户籍在本村以及户籍不在本村的具体范围。特别是户籍已经城乡统一的前提下如何处置,从规定来看就是视在城乡户籍统一之前的日期及其户籍性质为准,已经不符合条件的农转非对象应该排除在外,当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确立界定原则和基本思路。总的一个原则为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俗,无俗依章,无章依民,就是说法规明确的应依照法规执行,法规没有的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章程有规定的可以按章程的内容施行,以上均没有的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成员界定之前授权成立领导小组与工作小组,后者具体负责专项工作职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接受质询与异议,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实际,提出初步意见与建议等。
三是创设入籍和除籍的操作办法。入籍的方式有原始入籍、婚姻入籍、收养入籍、政策性移民入籍,以及投资入籍,按照世居成员+新增人员的入籍方法进行界定,就是与世居社员有血缘、地缘关系和收养关系的都可以入籍。对除籍的情形应该慎重,主要有四种情况:
一是死亡;二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三是加入另一村籍。四是现役军人可保留本村村籍。军官以及复员置业后由政府正式安排工作的士兵,丧失本村村籍。
四是建立公正合理的操作程序。提出七步三榜工作法,即: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提出申请调查摸底结果公布编制名册与建立成员数据库。与此同时,工作小组通过调查收集的资料,提出初步建议后将第一次初步结果进行七天公示,并征求不同意见;第二次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调查,再进行七天公示;第三次调查核实后报镇审核,提交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后作第三榜公示。经7天公示无异议后,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
五是设立异议者的多元化救济渠道。在认定其成员资格三榜公示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解决。具体就是通过信访途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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