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应该按照《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文件精神以“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三个方面因素作为确定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即在判断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时,以是否具有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关系,是否拥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以及是否对该集体的积累作出贡献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标准条件。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因素。对特殊对象如新增人口、出嫁女等仅需具备一种或两种因素便可将其界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同情形
从各地实践来看,“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三种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素可以有七种不同的组合(详见附表)。
第一种类型,是界定中的常态,即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又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有贡献的人员类型。在这种情形下界定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异议。
第二种类型,某一自然人的户籍关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有贡献。典型情形是外来种田农户群体,过去,由于当地种田负担较重,在没有人愿意承担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当时村里决定按照迁入的户籍关系的人员特别是这些外来种田农户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种类型,拥有该村户籍关系且对集体积累有一定贡献,但没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典型的是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因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分到集体承包土地。
第四种类型,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人员及其子女,其户籍关系已经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已经结婚的出嫁女把户籍关系迁移到了夫家,但保留了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种类型,只有户籍关系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既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过贡献。这主要是已经迁入户籍关系的外来种田农户,应界定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种类型,只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本村户籍关系,亦无对集体积累有贡献。例如,主要是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对已经迁入户籍
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同情形
从各地实践来看,“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三种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因素可以有七种不同的组合(详见附表)。
第一种类型,是界定中的常态,即户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又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有贡献的人员类型。在这种情形下界定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存在异议。
第二种类型,某一自然人的户籍关系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有贡献。典型情形是外来种田农户群体,过去,由于当地种田负担较重,在没有人愿意承担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情况下,当时村里决定按照迁入的户籍关系的人员特别是这些外来种田农户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种类型,拥有该村户籍关系且对集体积累有一定贡献,但没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典型的是外出务工人员等群体因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分到集体承包土地。
第四种类型,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世居人员及其子女,其户籍关系已经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已经结婚的出嫁女把户籍关系迁移到了夫家,但保留了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种类型,只有户籍关系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既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过贡献。这主要是已经迁入户籍关系的外来种田农户,应界定其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六种类型,只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没有本村户籍关系,亦无对集体积累有贡献。例如,主要是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对已经迁入户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