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试图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理论作一番解释,起抛砖引玉之效果。今天首先谈一谈劳动本体论,这也是成员权理论之重要观点。其意思就是在计划经济年代。落户到哪里,哪里就是工作就业的单位。是农民,就到那个生产大队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哪里就可以分配口粮和赚取工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生产大队就是世居社员,意味着在此之前的在册户籍关系人员就能享有集体经济待遇,自此之前与世居社员没有婚姻关系,没有收养关系以及政策性移民的就不具有社员身份,那必须投资入社才能成为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