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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重大制度创新

2023-11-19 09:32阅读: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上各地探索出了许多方法,宁波市江北区也一样推出了管理制度体系。这些重大制度创新丰富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内容和形式,成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先进单位,为全国树立了榜样和典型。
一是设定了三大界定要素。即户籍关系,重点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三个界定要素。在实践中不以户籍关系为唯一界定要素,而是“户籍关系+”的模式,主要是考察其是否拥有当地农村土地承包,对外来种田农户则考察其是否缴纳了入社费,取得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二是明确了三大界定方法。就是“世居社员+新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未丧失成员资格”以及综合分析界定方法三种形式。“世居社员+新增人员”方法就是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前迁入的成员都是世居社员,凡与之形成直接血缘关系以及法定关系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界定方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规定,是否拥有家庭承包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为重要标准,对一轮后迁入的在册农业人口(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的)拥有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即使没有交纳过入社费,也应视为经济合作社成员。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者或有证据证明有成员资格而放弃土地承包者,以上称之为农业户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复合要素,将是界定工作最为有力的证据材料。综合系统分析界定方法就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
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可以作出特别处理,如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惟一性原则,以期能够有效、灵活而卓有实效地解决问题。
三是提出了准成员的新理念。对申请入社的人员提出了预备成员的工作制度。也就是新增人员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间隔时间。原始取得的出生子女和婚姻取得的人员,必须要有一年时间的预备期,期满之后才能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次结婚的必须要有三年时间的间隔时间,期满三年时间才能正式入社。以此类推。
四是创设了取得方式的两个新名词。就是除了婚姻、收养取得和政策性移民取得之外,还有恢复取得,司法判决取得。前者指婚姻取得的人员,以及户籍仍在农村的国家公务员等群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或者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后者指的是,经当地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结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五是尊重外嫁女和入赘婿的选择权。就是由外嫁女和入赘婿选择在原籍村还是迁入村享有集体经济待遇,不管在原籍村还有迁入村享有的,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将不享有的村的证明移交给享有村,以此避免“两头占”或“两头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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