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公布后,引起了一些专家学者的重视,特别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从基层了解到的信息,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一是对什么是成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第十一条已作出规定,但注意的是:户籍关系在或曾经表明是当地农村居民,其前辈曾是农民身份。以后应该是合作社名册在编人员。
二是必须列举成员类型作为认定,对疑难的类型进行确认。可以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列出: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是列出界定要素。户籍关系只是表明是农民身份;实质要素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证明当地有房屋情况,即宅基地资格权;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就是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对外来种田农户而言是缴纳过入社费。
四是本人不主张实行成员退出机制,这不符合成员的属性。要退出的也是因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部分权益等退出,其补偿水平符合农民心理价位。
五是应该建立成员手续移交手续,如果退出的一方不再考虑,而迁入户籍的一方不予以接受又如何处置,根据法律规定如何打官司。
一是对什么是成员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第十一条已作出规定,但注意的是:户籍关系在或曾经表明是当地农村居民,其前辈曾是农民身份。以后应该是合作社名册在编人员。
二是必须列举成员类型作为认定,对疑难的类型进行确认。可以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列出: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是列出界定要素。户籍关系只是表明是农民身份;实质要素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证明当地有房屋情况,即宅基地资格权;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就是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对外来种田农户而言是缴纳过入社费。
四是本人不主张实行成员退出机制,这不符合成员的属性。要退出的也是因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部分权益等退出,其补偿水平符合农民心理价位。
五是应该建立成员手续移交手续,如果退出的一方不再考虑,而迁入户籍的一方不予以接受又如何处置,根据法律规定如何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