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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恢复享有制度

2024-09-18 10:18阅读: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因而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应该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恢复享有制度。在第五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如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在编干部,也应予以同等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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