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间无偿划转资产:符合条件,可享受多种税收优惠
资产重组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重组业务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容易引发税务风险。在实务中,集团企业下属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涉及哪些税种,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呢?
典型案例
A公司、B公司均为C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整合企业内部资源,A公司将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体划转给B公司。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土地、债权和对应的所有者权益。A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无债务。在会计处理上,A公司减少账面固定资产2048万元。其中,资产原值为2204万元,折旧156万元;减少其他应收款(预付电费)0.24万元;减少实收资本2048.24万元。B公司等额增加账面固定资产、债权和实收资本以及土地使用权等。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资产的无偿划转,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上述重组中可以不征税的行为,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相关答复,认为该划转并不是单纯资产的划转,而是类似于一种业务的整体转移,可以适用不征税政策。因此,A公司将资产、债权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符合上述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建议纳税人遇到类似问题时,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笔者提醒,虽然上述重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但是,A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项目开具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不征税发票项目下,选择“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或“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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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