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税务处理常见误区
2024年9月13日 版次:07 作者:吴冰瑜 融亦
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误区一: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
2023年,A公司从投资的B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1690万元。A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69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税务机关联系A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其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应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案例中,A公司从B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实际中,不少财务人员因忽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混淆了居民企业之间、合伙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从而错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误区二: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
D公司作为C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份额占比30%。2023年,C合伙企业实
2024年9月13日 版次:07
误区一: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
2023年,A公司从投资的B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1690万元。A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1690万元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税务机关联系A公司财务人员,告知其错误享受税收优惠,应更正申报,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案例中,A公司从B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实际中,不少财务人员因忽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混淆了居民企业之间、合伙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从而错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误区二: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
D公司作为C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份额占比30%。2023年,C合伙企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