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其中“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传播,使广大投资者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是指进行与其蛊惑信息所涉证券、期货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阶段交易、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场外交易等。“谋取相关利益”,是相关交易之外的其他相关利益,如,影响定向增发价格,影响股权质押价格,影响大宗交易价格,打压他人基金排名,影响公司收购价格等。
蛊惑交易操纵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既有可能是证券、期货的发行人,也有可能是编制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般投资者。蛊惑交易操纵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两种行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
“虚假信息”在蛊惑交易操纵中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不真实信息”,指客观上不存在而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信息;“不准确信息”是指没有准确反映客观情况的信息;“不完整信息”,指未能完全覆盖与客观情况一致的信息;“不确定信息”,是指没有确切、充分来源的信息;“重大信息”,是指足以对相关投资者的投资观念、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虚假信息诱导行为。作为信息型操纵,蛊惑交易操纵者必须使虚假信息为投资者所知,因此,诱导行为包括编造信息与传播信息。编造信息即“造谣”,编造虚假信息,传播信息即“传谣”,将编造出来了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编造信息者只编造不传播不构成蛊惑交易操纵,因为虚假信息被编造出来后并没有使投资者知悉,更不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因此,无论是否编造虚假信息,蛊惑交易操纵都以传播虚假信息为必要。关于虚假信息传播的对象,若使证券、期货市场的波动达到操纵者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