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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3:蛊惑交易

2022-04-21 06:41阅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3:蛊惑交易
【“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其中“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传播,使广大投资者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是指进行与其蛊惑信息所涉证券、期货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阶段交易、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场外交易等。“谋取相关利益”,是相关交易之外的其他相关利益,如,影响定向增发价格,影响股权质押价格,影响大宗交易价格,打压他人基金排名,影响公司收购价格等。
蛊惑交易操纵对行为主体没有限制,既有可能是证券、期货的发行人,也有可能是编制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一般投资者。蛊惑交易操纵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两种行为: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
“虚假信息”在蛊惑交易操纵中指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不真实信息”,指客观上不存在而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信息;“不准确信息”是指没有准确反映客观情况的信息;“不完整信息”,指未能完全覆盖与客观情况一致的信息;“不确定信息”,是指没有确切、充分来源的信息;“重大信息”,是指足以对相关投资者的投资观念、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虚假信息诱导行为。作为信息型操纵,蛊惑交易操纵者必须使虚假信息为投资者所知,因此,诱导行为包括编造信息与传播信息。编造信息即“造谣”,编造虚假信息,传播信息即“传谣”,将编造出来了虚假信息进行传播。编造信息者只编造不传播不构成蛊惑交易操纵,因为虚假信息被编造出来后并没有使投资者知悉,更不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定。因此,无论是否编造虚假信息,蛊惑交易操纵都以传播虚假信息为必要。关于虚假信息传播的对象,若使证券、期货市场的波动达到操纵者的预期
,一般信息传播应以不特定多数的公众投资者为对象。但不应仅以此为限,当特定少数的投资者的资金持股力量足以影响市场交易价量时,也可以构成操纵行为。
蛊惑交易操纵主观要件是故意,关于故意的内容应注意如下三点:第一,对信息虚假性的明知或应知。虚假信息编制者的编制行为已经可以体现其主观恶意,编制者对信息的虚假性一定是明知的。而虚假信息的传播者对信息的虚假性有可能存在不知的情况,当传播者的确不知情并提供信息的合理来源时,不构成操纵。第二,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虚假信息足以对相关投资者的投资观念、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第三,行为人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
【典型案例】:吴联模操纵凯瑞德案。从证监会披露的信息来看,时任凯瑞德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联模借用30多个账户持有买卖“凯瑞德”,在凯瑞德业绩持续恶化的情况下,通过制造发展彩票业务、基金业务和互联网金融等新题材的虚假利好消息,吸引不知情的股民进场,再通过典型坐庄手法拉升股价,最终通过股价暴涨获得巨额收益。其中吴联模制造虚假利好消息,诱导投资者作出决策,买入该股票,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符合蛊惑交易操纵行为的特点。最终证监会对吴联模采取了重罚5亿、终身禁入的处罚举措,这也几乎达到了目前行政处罚的上限。对其刑事责任追责也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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