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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中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的理解

2022-04-24 16:12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解理解《解释》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律师的办案,现笔者结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将相关理解展示整理奉献给律师、法官等广大法律工作者,希望对各位的办案有所帮助。
结合当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共十一条,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是比较常见的操纵方式,但证券市场犯罪千变万化,法律很难把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罗列出来,于是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条款。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兜底条款的犯罪行为。
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对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规定,《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同时考虑证券、期货市场操纵手段不断翻新,难以列举穷尽,该条第七项仍然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性规定,即兜底的兜底,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上述六种情形分别是
1.【“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其中“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传播,使广大投资者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是指进行与其蛊惑信息所涉证券、期货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阶段交易、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场外交易等。“谋取相关利益”,是相关交易之外的其他相关利益,如,影响定向增
发价格,影响股权质押价格,影响大宗交易价格,打压他人基金排名,影响公司收购价格等。
2.【抢帽子交易操纵】,也就是利用“黑嘴”荐股操纵,即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该类操纵的主体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随着自媒体等现代通讯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涉案主体既有持牌机构和分析师,也有网络工作室、网络大V、博主等非持牌机构以及一般公民,“黑嘴”荐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微博、股吧、视频直播、微信以及QQ私聊建群等,最终目的是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而从中获利,有的是自己反向交易从中获利,有的诱导散户买入,帮助“庄家出货”获取报酬等。
3.【重大事件操纵】,即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本项规定主要针对股市中近几年出现的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件,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自己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操纵行为,俗称证券市场中“编故事、画大饼”的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为减持限售股,而提前策划收购、重组等重大虚假事项,推高股价后减持获利。
4.【控制信息操纵】,即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本项的“控制信息操纵”,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区分在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是指行为人利用已有的信息,基于其先知晓、知晓得完全等优势,通过交易进行操纵,其本质是交易型操纵,即“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而本项“控制信息操纵”是指行为人控制信息生成和控制信息内容以及控制信息发布的时点、节奏,利用生成信息及控制信息本身,对市场投资者进行诱导,从而影响股价,本身不一定有联合或连续买卖股票,其本质是信息型操纵。此外,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员”。从近年来处理的案例来看,参与“控制信息操纵”的主体身份越来越广泛,出现上述特殊主体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甚至外部人员收买内部人员,控制信息的生成和发布对证券市场进行操纵,故《解释》将该类操纵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
5.【恍骗交易操纵】(也称虚假申报操纵),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在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中,报撤单是正常交易行为。该类操纵与正常报撤单的区分,要根据报撤单是否频繁,或者报撤单的金额是否巨大;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是否使用多个不同账户掩盖操作等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6.【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在此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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