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正解理解《解释》的内容有助于我们律师的办案,现笔者结合十几年的办案经验,将相关理解展示整理奉献给律师、法官等广大法律工作者,希望对各位的办案有所帮助。
结合当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共十一条,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是比较常见的操纵方式,但证券市场犯罪千变万化,法律很难把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罗列出来,于是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条款。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兜底条款的犯罪行为。
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对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规定,《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同时考虑证券、期货市场操纵手段不断翻新,难以列举穷尽,该条第七项仍然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性规定,即兜底的兜底,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上述六种情形分别是
1.【“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其中“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传播,使广大投资者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是指进行与其蛊惑信息所涉证券、期货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阶段交易、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场外交易等。“谋取相关利益”,是相关交易之外的其他相关利益,如,影响定向增
结合当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相关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共十一条,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了联合、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自买自卖操纵(也称洗售操纵)等三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以上三种方法是比较常见的操纵方式,但证券市场犯罪千变万化,法律很难把所有的犯罪行为同时罗列出来,于是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条款。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兜底条款的犯罪行为。
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不明确,对于“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结合司法实践和实际案例,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等规定,《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同时考虑证券、期货市场操纵手段不断翻新,难以列举穷尽,该条第七项仍然以“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兜底性规定,即兜底的兜底,体现了法律的严密性。上述六种情形分别是
1.【“蛊惑交易操纵”】,即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其中“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通常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或不确定的信息而进行传播,使广大投资者信以为真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是指进行与其蛊惑信息所涉证券、期货的交易,包括集合竞价阶段交易、连续竞价阶段交易、大宗交易、场外交易等。“谋取相关利益”,是相关交易之外的其他相关利益,如,影响定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