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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应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2026-01-16 16:44阅读: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应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应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属于违约之债,其核心依据是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出资的约定义务,同时兼具法定义务属性。以下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违约之债的核心定性:违反出资约定的约定义务
股东出资义务的首要性质是约定义务,源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如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作为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宪法”,明确约定了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质上是对章程这一“合同”的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2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直接明确了股东未出资时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其中“向公司足额缴纳”是履行约定义务的核心要求。

二、法定义务的补充
: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
股东出资义务不仅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源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如资本充实原则)。资本充实原则要求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出资,以维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应承担法定义务的违反责任。
例如,《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作为未出资的特殊形式,其本质是违反法定义务,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

三、与侵权之债的区别:侵害对象与责任性质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不属于侵权之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1.侵害对象不同:侵权责任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如公司资产被抽逃),而违约责任侵害的是公司的合同权利(如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无法获得预期资本)。
2.责任性质不同: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需证明股东有侵权的主观过错),而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股东是否有过错,只要未按约定出资,就应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不同: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的侵权编规定,而违约责任依据公司章程约定、《民法典》合同编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

四、司法实践的支持:主流观点与案例
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是违约之债。例如:
在“韩某、杨某与胜达公司抽逃出资纠纷”中,法院认为:“资本充实义务系法定义务,不履行资本充实义务所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具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但违约责任体现于对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发起人协议的违反。”但最终判决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质是履行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在“胡某生等董事与斯曼特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最高检抗诉认为:“董事未尽催缴义务的责任应与其义务性质相适应,而非连带赔偿责任。”这间接支持了股东出资责任是违约之债的观点,因为董事的催缴义务是为了确保股东履行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

五、结论:违约之债是核心性质
综合以上分析,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核心是违约之债,源于对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的违反;同时兼具法定义务属性,源于《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侵权责任并非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的主要性质,仅在股东未出资行为侵害公司财产权时,可能涉及侵权责任的竞合,但这属于例外情形。

总结: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是违约之债,其本质是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出资的约定义务,应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法定义务是违约责任的补充,确保公司资本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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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光友律师,1995年转行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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