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公平原则:提前解约免租期租金损失由谁承担?
2022-11-14 13:37阅读:
作者|张智然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堪称“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其内容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了解并掌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为普及《民法典》相关知识,自2022年10月17日起增设《民法典》系列栏目:“以案说‘典’”,不定期推送与《民法典》相关的原创系列文章,本栏目将通过案例的形式介绍《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欢迎品读并提出意见。
《民法典》系列1:“公平原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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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则”内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公正、合理地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裁判机关在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时,应该兼顾当事各方利益,合理分配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民事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裁判机关对显失公平的行为,应当以公平为尺度,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公平原则,旨在实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判断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看该民事活动是否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做出适当调整。
司法案例:
案例一: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8日,王某就一处房屋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委托出租期限自2018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4日,房屋委托期内开始的前90天为免租期,某公司免费使用无需向王某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王某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租金至2019年2月15日。
2019年1月27日,王某与某公司工作人员赴案涉房屋处协商租赁事宜,某公司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某公司工作人员将房屋钥匙留置在案涉房屋处离去。2019年2月20日,王某致电某公司询问是否继续租赁涉案房屋,某公司表示不再租赁。
2019年5月,王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元并赔偿两个月免租期的房屋租金5200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明确表示不再租赁涉案房屋,故《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系某公司原因提前解除,某公司构成违约,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5200元违约金。综合《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的约定以及免租期的设定初衷,应认定《房屋委托出租协议》约定的90天免租期与3年的租赁期间相联系,某公司仅履行一年即要求解除《房屋委托出租协议》,如若享受90天的免租期有违公平原则,故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履行合同期间所对应的免租期租金5200元属于合理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某公司给付王某5200元免租期租金。
案例二: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21年9月,王某驾驶机动三轮车带张某外出游玩。张某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医院治疗,后不治身亡,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11万余元。张某亲属认为张某死亡系乘坐王某车辆颠簸所致,要求其赔偿,王某否认并拒绝赔偿。张某亲属遂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万元。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亲属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搭乘王某机动三轮车外出游玩,安全返程后在家突发疾病死亡。死者搭乘被告车辆期间并发生意外,王某也无谋害死者的故意,故王某驾车行为与张某因病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公平责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律师提示
适用公平原则判定承担侵权责任时,需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公平责任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分担损失。2.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平责任并非一种归责原则,行为人并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通过“补偿”的方式对受害人损失适当分担。本案张某的死亡与其搭乘王某三轮车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案例出处:北大法宝、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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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然律师简介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咨询电话:1390296026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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