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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执行要有办法

2017-04-03 14:11阅读:
​​ 王毅教授接受财新网采访原文:原文链接

​去年,住建部发布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当时引发很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专家认为这部规范城管执法的部门规章层级不够,主张更高层级立法;舆论普遍认为《办法》中规定的城管执法范围仍有给城管扩权的倾向。
最近,住建部正式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反响平平。有记者就此要采访我,我觉得大量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时,媒体已经报道很充分,我很难有更专业和新颖的看法。真有心者,把《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正式发布版本一一对照读一遍,再看看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何异同,一定能够加深理解。
此外,财新网记者采访了扬州大学住建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王毅教授。王教授的观点,我基本赞同,只补充两点:
一是《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未能解决城管执法“扩权”问题。王教授认为:“《办法》对城市管理的执法权限范围问题做出了正面回应,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从此有了部门规章依据,避免了各地方政府给城管执法部门布置超出执法范围的工作。”实际上,《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的规定仍较模糊,比前一稿征求意见版本和《指导意见》缩水不少。五月一日正式生效后,不可能如王教授所愿,各地政府为城管胡乱“扩权”进程不可能扭转。我建议专家们为依法科学界定城管执法权限重点呼吁,城管的职责涉及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执法经费、部门协作、执法保障等等,彼此均密切相关。
二是协管员的管理仍须加强。基层的情况远比《办法》中规定的复杂。比如,基层可以招聘协管员的并非只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协管员也存在多头管理问题,那么,协管员工作中产生的法律后果,让城管部门承担岂不冤枉?《指导意见》规定:“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办
法》中也无此规定。协管员的配置数量,是不是也该有个大致范围?
城市管理是个系统工程,目前问题多多。这些问题,我总结为“五个不”:“政府不重视,法律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社会不理解,城管不满意。”政府不重视是排在第一位的问题。现在,终于明确住建部作为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但是住建部应该清楚:并非住建部振臂一呼,各地城管就会步调一致。对于对自己有利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城管部门一定会积极响应,对于对自己不利或形成束缚的改革,各地一定会采取种种办法予以化解。
所以,《办法》的执行情况才是最重要的,希望看到住建部对此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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