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韧达案例——代持股还原纠纷办案札记

2023-02-07 16:36阅读:
题记
本案是一宗复杂的股权代持案,不仅时间跨度长达15年,且无代持协议,资金交付方式又是取款-存款这种间断方式,不同于接转账点对点的无缝连接方式,出资款来源的事实证明难度极大。但该案关于事实合同的认定、基础抗辩的辨析、诉讼程序的变更等,对于类案均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亦可从中感受到承办律师对案件目标的极致追求以及其穷尽一切可能的周到细致的战法和经验,值得回味。
一、背景与起源
杨某是一家大型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某是该公司的销售副总。
2007年,为了推进股份公司上市,股份公司根据券商的建议,拟将包含杨某和王某等在内的高管所持股份公司的股份(王某通过他人代持方式持有股份公司B万股)置换为持股平台持股,由包含杨某和王某等在内的高管持有平台
公司股权。
由于当年尚未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无法以零成本直接设立平台公司以实施股权置换,故采取变通措施由杨某自筹资金承担全部实出资,并由杨某和众高管共同登记持有平台公司全部股权众高管实为代杨某相应股权)其中,王某代杨某持A%股权。原计划待平台公司成立后,各高管将其所代持股权转让给平台公司,再以转让价款向杨某赎回代持身份,以成为平台公司真正的股东,完成股权置换。
平台公司注册成立后,其他20余位高管因先后离职而先后将名下股权转让给杨某,并书面声明是返还代持股权,唯有王某一直未将其名下代持的A%股权返还给杨某
2017年底,王某从股份公司离职,向时任董事长的杨某提出要求给付300万元补偿费未果,遂针对平台公司提起知情权诉讼,要求查阅平台公司账册先后获深圳两级法院支持。经查账后,王某于20189月向杨某索要1000万元以过户其名下的A%股权。杨某考虑到多年同事关系,当即表示可以付1000万元,但应同时过户王某代持的A%股权和王某通过他人代持的B万股(下称“混合标的”)遭拒。其后,王某提出2000万元转让混合标的亦遭杨某拒绝。双方其后虽几经沟通,均未达成一致。
眼看股份公司即将启动IPO从而平台公司的A%股权可能价值暴增,而王某的得寸进尺也让杨某不敢投骨买路(典自《中山狼》),无奈之下,纠纷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杨某的想法是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光明正大地拿回属于自己的股权,以免遭遇王某的反复贪婪。
二、启动前证据准备
委托人杨某系因过往旧案的亲历感受和该案影响而慕名委托的。但需要说明的是,在王某诉目标公司知情权案件中,目标公司曾以王某是代持股东为由予以抗辩,但被深圳两级法院驳回,致使杨某对本案的委托心存疑虑,格外慎重。
虽然如此,杨某仍派员于2022年从年初开始试探性接触,直至2月底,经过细致的接洽甄选和案件方案确认,终于正式确立委托关系。但巧的是,深圳随后进入了为期一周的疫情封控期。
在这一周的封控期和其后的一周时间里,我们通过网络微信与委托人的派员密集沟通,主要精力几乎全用在固定证据方面:
(一)指导寻找搜集当年资金取出、转出直至缴付出资的全流程银行凭证,并将各高管对应的各笔资金的进出流水进行一一对应,以核实对应股权的出资是否无疑异地来源于委托人;
(二)指导尽力寻找当年经办付款事务的财务人员(多已离职),努力让其出庭作证,还原当初出资真相;为防止部分财务人员不愿出庭作证,提醒委托人想办法查获相应财务人员的社保凭证,从劳动关系存在的角度加强印证委托人派员办理实际出资的事实;
(三)指导从市监局打印目标公司的全套工商资料,并从中筛选查悉代持人当初在验资环节的银行询证函上签名的重要证据,为事实代持关系的确立锁定坚实的基础;
(四)指导寻找愿意作证的证人准备出庭作证,以证明当初出资款来源与王某以及其他高管知道各自出资款款来源于杨某的事实;
(五)指导获取现有其他无争议股东对相应A%股权还原的同意意见。
上述证据整理为本案的事实脉络建立了清晰的框架,我们在证据整理和事实梳理过程中的细致表现,也让委托人逐渐对案件燃起了信心的燎原之火。
三、诉讼路径的艰难选择
对于本案的诉讼路径,我们的确花了很长时间进行论证和选择,在确定以股权代持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到底是以解除代持为由诉请返还股权,还是以确认股东资格为前提并诉请变更股权登记。我们在这两者之间多方揣摩良久,未下决定。
初步看来,以解除代持为由诉请返还股权应该是最简洁有效的路径,但由于受最高法院(2013)民四终字第20号《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判决观点的影响,担心股权代持合同解除后,法院仅判决返还当初交付的出资款而不判决返还股权,那将无功而返。
为避免上述最高法院判决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反复权衡后,我们不得不转而选择了一条更艰难的诉讼路径,即诉请确认委托人对代持股A%享有股权和股东身份,并要求办理变更登记。如此一来,案件操作起来存在两重难关:其一从实体上,案件胜诉要件不仅需要证明代持关系存在这一基础,而且还要证明其他股东知道当初系委托人实际出资,并对其成为该代持股权的股东表示同意;其二从程序上,根据法律和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的被告就该设置为目标公司而非代持人,而代持人则依法应设置为第三人。
经过再三权衡和比较后,我们决定选择艰难而风险可控的崎岖小道,即变更登记诉讼。
当我们以此思路拟好诉状并提交立案后,立案庭法官在审查后致电我们,认为本案其实就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与被告并无实质关系,提醒我们注意败诉风险。我们向立案庭法官致谢后坚持原定诉讼路径,案件在正式立案后进入排期开庭阶段。
四、局部战术调整
基于案件本身历史久远且并无充分的书面证据,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特别是股东资格认定要件中的人合性因素方面,法官的认定偏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不能不反复斟酌确保万一。
为此,我们于庭前设计了变更第三人王某为被告,并针对王某提出返还股权的诉讼请求,实为增加返还股权之诉。
客观地讲,同时追加当事人和增加诉讼请求,这是诉讼中相对少有的技法,极易遭致对方的反对和法官的驳回,毕竟这属于两个诉的合并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拒绝合并,有的法官基于同一事实基础上的节省诉累也会同意,不一而足。这种做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但我们在反复查阅类似案例的基础上,于首次开庭时书面向法官提出了追加当事人和增加诉求的申请,并附上我们检索到的较为权威的本地高院的类案案例。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我们庭后专门为此提交了专项代理词。不无意外的是,一周后法院竟裁决准许追加代持人王某为被告,并同意我们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
这次程序上的中途变故,实则为案件增加了一道保险,即如果法院基于人合性原因不准许确认股东资格,在代持关系确立的前提下至少也会判决返还股权。于我们而言,其效果等同,也将是胜诉。
保险措施的成功设置,给我们和委托人极大的鼓舞和安慰。
漫长的理、不懈的坚持
(一)庭审现场
庭审在激烈对抗中进行。
法官最大的困惑在于:既然原告杨某声称代持股,为何在长达15年的时间内从未提出返还,似乎不合常理。
我们如实回禀确实以前未曾要求返还,但原因在于以前双方相安无事;之所以纠纷骤起,在于代持人即被告2017年离职且漫天要价引起杨某警觉。
我们还安排了早已退休的两位当年财务部员工出庭作证,陈述出资款来源和流转各环节的情形。被告即代持人的律师反复盘问,意图发掘证人与原告之间的不当利害关系以及原告当初出资设立目标公司是职务行为等,但并未如愿。
(二)庭后书面代理意见提交
庭后一周内,我们围绕账户和资金的流向及资金数额上的对应关系,论证原告实际出资的事实;从原告一直持有代持人名下出资账户原件的事实,论证本案原告借被告账户出资的事实;从被告在银行询证函上的签名,论证被告对原告借用其账户进行出资事实明知而确认的事实,从而整体上论证了事实代持关系的成立。上述代理词采取文字论证+关键证据内容截图呈现的做法,在之前的另案中曾取得过很好的效果,我们本次也如此呈现。
没料到的插曲是:被告及其代理人向法官提出异议,认为我们在相应证据中涉及到被告姓名处划框的做法损害其尊严,对其构成侮辱,请法官责令我们消除后重新提交。我们诚恳地向法官陈述原由:我们只是为了强调重点,是用红色框线而非黑色(不吉利)框线、框定的范围并非只有被告姓名而是包括其姓名和有关内容的综合部分,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形。
法官没有置评。
其后的2-3个月里,我在晚饭后散步的时候,总会不自觉地突然想起那个案件的某些点,犹如新筑堤坝上那些相对较为薄弱的地方。为此,我总是第二天一早就赶到办公室,针对性地起草补充代理意见后,即时通过网络向法官提交。如此多次,算上最初版,至此共计有4份之多。说心里话,我对那段时间不定时地骚扰法官深感不安。但受托处事,顾不了这些了。
体谅到法官案多如山,可能对多次的代理意见无法细看,我最后决定于1120日左右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对最关键事实进行简短归纳要点式的《代理意见简述》(这已经是第5份,最后一份),大半页纸的内容,并在网络上提醒法官只需要不超过3分钟即可读完,希望有助于他正确审理和裁判本案。
尽心如此,静候裁判。
、一审判决
癸卯年春节后,20232,终于等来了判决文书,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办理变更登记的诉求,驳回了我们中途增加备用的返还股权诉求。无碍目标,正合我意,完美胜诉。
、结语
虽然本案目前仅一审判决,终审仍有改判可能,高兴还为时尚早。但由于在本案的承办中所付出的大量心血,以及如行走在茫茫崎岖小路上仍不忘添置保险的殚精竭虑终于促成阶段性正果,让人仍忍不住想高歌一曲,畅饮三杯。毕竟,兢兢业业,初战告捷,以此可以回馈委托人坚定的信赖和无怨无悔的支持,也不枉自己当初的百般用心。另外,此案对于年代久远、无直接转账记录且无代持协议情形下如何认定代持关系成立亦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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