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张女士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偿债的新闻仍在持续发酵中。对于信托被击穿偿债案件的委托方的过错已有很多披露和评论,笔者不再画蛇添足,但想另辟新径,从受托方管理信托财产以及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财产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角度,考察受托方亚洲信托公司在该案中有无过失以及应否被追责及其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年11月披露的裁判文书,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问题是,信托财产已经由张兰女士转移到受托人亚洲信托公司名下(虽然亚洲信托公司必须将该财产与其自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包括张兰所交付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在内的信托财产的权利也应收归亚洲信托公司所有。而作为受托人的亚洲信托公司依法应当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自主管理和处分该笔财产,除非其同意放弃或让渡相应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否则该公司及其旗下账户的控制权不应仍掌握在张兰女士手上。
既如此,信托财产(含标的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处分权怎么会留归张兰女士所有?亚洲信托公司的高管对其公司所有的信托财产是否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颇值得探讨。
二、信托公司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
按照中国公司法,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即信义义务,信托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年11月披露的裁判文书,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问题是,信托财产已经由张兰女士转移到受托人亚洲信托公司名下(虽然亚洲信托公司必须将该财产与其自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包括张兰所交付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在内的信托财产的权利也应收归亚洲信托公司所有。而作为受托人的亚洲信托公司依法应当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自主管理和处分该笔财产,除非其同意放弃或让渡相应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否则该公司及其旗下账户的控制权不应仍掌握在张兰女士手上。
既如此,信托财产(含标的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处分权怎么会留归张兰女士所有?亚洲信托公司的高管对其公司所有的信托财产是否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颇值得探讨。
二、信托公司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
按照中国公司法,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即信义义务,信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