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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击穿情形下信托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其救济

2023-04-11 11:25阅读:
近期,张女士的家族信托被击穿偿债的新闻仍在持续发酵中。对于信托被击穿偿债案件的委托方的过错已有很多披露和评论,笔者不再画蛇添足,但想另辟新径,从受托方管理信托财产以及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财产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角度,考察受托方亚洲信托公司在该案中有无过失以及应否被追责及其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2022年11月披露的裁判文书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认定:张兰是信托所在银行账户资产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同意了原告也就是CVC提出的任命接管人的申请。这也就意味着本来起着资产隔离作用的离岸信托被击穿,张兰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财产被认定为是张兰的个人财产,那么自然张兰的债权人CVC可以申请对这笔资金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这笔离岸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败。
问题是,信托财产已经由张兰女士转移到受托人亚洲信托公司名下(虽然亚洲信托公司必须将该财产与其自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其他财产相隔离),包括张兰所交付公司(下称标的公司)股权和控制权在内的信托财产的权利也应收归亚洲信托公司所有。而作为受托人的亚洲信托公司依法应当为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自主管理和处分该笔财产,除非其同意放弃或让渡相应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否则该公司及其旗下账户的控制权不应仍掌握在张兰女士手上。
既如此,信托财产(含标的公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处分权怎么会留归张兰女士所有?亚洲信托公司的高管对其公司所有的信托财产是否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颇值得探讨。
二、信托公司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
按照中国公司法,董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即信义义务,信托
公司的董事高管也不例外。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的内容包括不得为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7.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考察上述法律规定,董事高管应象处理自己事务一样处理受托事务,应向对待自己财产一样对待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
世界其他国家的信义义务大体如此。
上述法律规定董事不得以积极行为侵害公司利益。
三、董事的消极履职行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
也即是说,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可否将已经列为信托财产的标的公司之账户内的资金放任他人(包括委托人)控制而不作变更过或风险提示。换言之,董事高管的消极履职行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
1.信托公司应尽到超乎普通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信托公司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中的受托人,它是以受人之托为人办事为其生存和营业之本的商业机构。作为专业公司,其必须具备超乎常人的忠诚度,也必须具有超乎常人的处理信托财产的能力,方为合格履职。
2.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负有合同义务,但对受益人负有根本的法定义务
受托人虽因信托合同约定对委托人负有相应合同义务,但是信托的根本在于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非委托人的利益(因信托一旦成立,委托人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极有可能并非同一)。
在委托人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受托人必须作出明确选择优先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从上述两个方面考察,受托人的董事高管不得放任信托财产的处置权外放,也不得放任信托财产的处置权留归委托人继续享有,即便委托人有此强求。
即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的消极履职行为同样构成违反法定的董事高管信义义务。
四、信托公司应否向被击穿信托的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已经披露的公开资料,尚不清楚亚洲信托公司对于张兰女士继续持有标的公司账户资金的控制权事宜是否曾经提示、规劝过委托人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不清楚亚洲信托公司对于标的公司账户资金控制权外放是否设置有相应的监管措施,致使较难对受托人是否违反信义义务作出明晰的判断。
但是,即便亚洲信托公司曾经提示或规劝过张兰女士继续控制资金账户的风险,但其为达成信托业务合作而接受张兰女士相应要求的行为同样构成违反法定信义义务。
同时,此行为表明双方没有设立合法信托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有合同之形而无合同之实,致使信托合同和信托不成立。
在信托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基于前述受托人违反法定信义义务的过错,信托公司应向张兰女士返还其当初交付的财产。但由于合同外第三人对于信托未成立不具有恶意而被推定为善意,其与信托公司有关信托财产的交易不受影响,而这些交易对信托财产的余额和状态会产生影响。
为此,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应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并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财产余额,不足部分应按其过错比例赔偿委托人。
五、信托公司的救济途径
由于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信义义务的缺失或重大瑕疵,依法应认定存在过错,故信托公司有权对其向委托人所支付的赔偿额向董事高管主张赔偿。
六、结语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机构,应对信托被击穿/不成立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财产及/或赔偿损失。同时,信托公司基于其董事高管的信义义务违反,也可要求其董事高管赔偿其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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