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最高法司法观点:行政诉讼中关于审理期限的定义、扣除、起算和延长

2023-07-03 08:37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行政诉讼中关于审理期限的定义、扣除、起算和延长
解答精要
图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28日,法释〔20181号)。【链接:理解与适用】这些都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时间耗费,都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第一,公告期间。公告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通告。在审判实践中,时常出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住所地不详、无法确定等情形,致使不能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或者将有关诉讼活动予以告知。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或者送达,使有关当事人获悉后能够及时了解诉讼活动,积极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因公告所花时间,理应从审理期限中扣除
。第二,鉴定期间。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涉及建筑、能源、化学、医学、工程、计算机、网络等许多专业技术领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经常是基于某些专门性问题的专业判断。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往往需要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才能正确地进行法律适用。由于案件需要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故因鉴定所耽误的时间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第三,调解期间。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正常的审理程序之外进行调解,所花时间理应从审理期限中扣除。在调解不成时,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规避法定的审理期限。第四,中止诉讼期间。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无法克服或者难以避免的情形,使得诉讼程序不得以暂时停止的情况。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后,恢复诉讼。依照《行诉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包括七种:“(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从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活动之日起,继续计算审理期限。第五,处理管辖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而发生争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的,旨在排除该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意思表示。依照《行诉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只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确定管辖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当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当事人对应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有不同意见时,人民法院应当先处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其后方能合法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处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所花时间,也理应从审理期限中扣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281-282页。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