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村民无权以个人名义主张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徐庆春诉洪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案
2024-05-29 08:14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村民认为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以村民集体的名义主张权利。村民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以集体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村民个人针对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提出的请求,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行使范畴,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庆春,男,193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再审申请人徐庆春因诉辽宁省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58号行政裁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村民认为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需要主张权利的,应当以村民集体的名义主张权利。村民个人未经授权不能以集体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村民个人针对村集体财产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提出的请求,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行使范畴,其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1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庆春,男,193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该区人民政府代区长。
再审申请人徐庆春因诉辽宁省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履行行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158号行政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