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后,即便已启动补偿程序,仍需对强制行为造成的、补偿决定未覆盖的动产
2026-01-05 17:41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裁判要点
1. 行政赔偿与征收补偿的关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其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本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2. 损失处理的区分原则:
对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若相关损失(如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不动产及特定费用)已经包含在行政机关另行作出的生效征收补偿决定范围内,且当事人已对该补偿决定另行寻求法律救济,则该部分损失视为已在补偿程序中处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重复支持。
对于征收补偿决定未能涵盖的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如室内的生产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动产损失),行政机关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当事人就征收补偿决定另行主张权利,不影响其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未获补偿的其他直接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两项权利可并行不悖。
本案适用提示:本要旨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底线标准,并区分了征收补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对损失的处理范围。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后,即便已启动补偿程序,仍需对强制行为造成的、补偿决定未覆盖的动产等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额时,享有基于生活经验的合理裁量权。
1. 行政赔偿与征收补偿的关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其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本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这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2. 损失处理的区分原则:
对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若相关损失(如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不动产及特定费用)已经包含在行政机关另行作出的生效征收补偿决定范围内,且当事人已对该补偿决定另行寻求法律救济,则该部分损失视为已在补偿程序中处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不再重复支持。
对于征收补偿决定未能涵盖的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如室内的生产设备、家用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动产损失),行政机关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当事人就征收补偿决定另行主张权利,不影响其就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未获补偿的其他直接损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权利。两项权利可并行不悖。
本案适用提示:本要旨确立了“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底线标准,并区分了征收补偿程序与行政赔偿程序对损失的处理范围。行政机关在违法强拆后,即便已启动补偿程序,仍需对强制行为造成的、补偿决定未覆盖的动产等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额时,享有基于生活经验的合理裁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