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2024-10-25 09:15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案件,手机1391010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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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据此,对于不在征地拆迁补偿工程红线范围内,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是否需要拆除,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平衡考虑。因此,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华富,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X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颜海荣,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胡华富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居县政府
我们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据此,对于不在征地拆迁补偿工程红线范围内,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内的房屋,不属于必须拆除的范围。是否需要拆除,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平衡考虑。因此,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华富,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X族,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颜海荣,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再审申请人胡华富诉被申请人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仙居县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