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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案例: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2026-01-23 17:02阅读:

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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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编号 2026-02-1-179-001

尹某礼故意伤害准许撤回起诉案
——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 轻微暴力 主观故意 琐事引发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礼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曹某为防止尹某礼逃跑,拔走其车钥匙,抓住挂在其身前的背包。在双方互相拉扯过程中,曹某倒地磕碰到旁边的花坛,并受伤。经鉴定,曹某为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尹
某礼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尹某礼辩称,曹某拔走其车钥匙,抓住其背包,其为摆脱而抢夺背包,未对曹某实施殴打,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撤回起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3)沪0112刑初683号刑事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指控被告人尹某礼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轻伤害类案件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明确,对于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基于此,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应当注重妥当把握故意伤害行为的认定,结合纠纷起因、行为方式、致伤原因等因素认定伤害故意,特别是不能单纯依据轻伤后果推定行为人伤害的故意,进而一律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尹某礼与曹某素不相识,因偶发的骑车碰撞的琐事产生纠纷,曹某为防止尹某礼逃跑,在拉扯背包时倒地摔伤。从案发经过看,尹某礼是为抢回被曹某拉住的背包而与曹某产生身体接触,其拉扯行为的目的不是针对曹某实施攻击性行为,且该行为本身通常不会导致案涉后果,曹某是在拉拽过程中倒地磕碰花坛摔倒受伤,轻伤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综合全案情节,尹某礼的行为客观上不具有攻击性,尹某礼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法院依法准许撤回起诉。

裁判要旨
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刑初683号刑事裁定(2024年5月30日)
(刑一庭)
入库日期: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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