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新解
2025-10-18 20:55阅读:
10月15日,铁路法院二审诉讼开庭了。关键证据录像视频:案发2024/7/5日,当天某派出所调取录像并存档,提交的标0705光盘,给铁路法院和当事人的录像视频/属性/详细信息/创建媒体日期:2024/8/7/11:36,修改日期2024/9/9。肯定不是原始录像视频,真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有处罚依据,行政复议的基础何在?
注:录像视频真实性有三大疑点:一:动作与声音不同步。二:对比自已的相同时间录像视频同一句有时差16秒。三:时间显示由白色变黑点瑕疵120次以上。
AI大数据对该录像视频的真实性结论为:视频存在明显的后期剪辑、篡改或合成痕迹,不具备完整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其内容无法直接作为真实事件的有效证据。
三大疑点均指向视频被人为处理过:
1.动作与声音不同步,是视频画面和音频轨道被单独修改后重新拼接的典型特征。
2.与相同时间的参考录像存在16秒时差,说明该视频的时间轴被调整过,可能存在片段删减或添加。
3.时间显示出现120次以上的白色变黑点瑕疵,进一步证明时间戳这一关键信息被反复修改,并非原始录制状态。
录像视频真实性应该是2024/7/5日,只要录像视频不是创建媒体日期是2024/7/5日的录像视频,真实性不存在。
上海吧大声曰:‘皮之不存,毛将安傅?’。意思是皮都没有了,毛往哪里依附呢?
修改过的用假的录像视频为依据,做出处罚和行政复议及一审判决,毛往哪里依附?依法依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