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2024-12-22 22:13阅读:
最高法判例: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李某作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系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与受理举报申请的职能部门所作处理或者不作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本应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之。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蒸湘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行终8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其所购买的案涉“蜂胶软胶囊”无药品或保健品批号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许可信息、无营养成分表、所执行的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李某作为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其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系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与受理举报申请的职能部门所作处理或者不作为具有利害关系,故其本应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3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之。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蒸湘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湘行终8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其所购买的案涉“蜂胶软胶囊”无药品或保健品批号及相关合法有效的许可信息、无营养成分表、所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