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案例: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行政复议维持之后,如何确定被告?
2024-12-23 22:45阅读:
——邓某某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2024)渝行申827号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如何确定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可以由政府办公室(原行政机关)和相关政府(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以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行申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邓**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行终6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如何确定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的规定,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复议机关予以维持的,可以由政府办公室(原行政机关)和相关政府(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本案应以渝北区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为共同被告。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行申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邓**因诉被申请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渝北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1行终6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