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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2006-04-02 15:50阅读:
澳大利亚少年司法模式介绍
  澳大利亚近些年来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家庭社区参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该州制定的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青少年罪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儿童证据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儿童感化中心法》等,内容缜密,体系完备,构成了该州少年司法制度的框架。
  (一)警方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分情况处理
  1、警告:主要针对比较轻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公共场所大声尖叫等。警方会在档案中留有记录,但警告后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2、训诫:针对比较重的违法行为,比如:在商店里偷一些价值不大的东西等。警方作出正式通知,安排专人在特定地点对青少年进行训诫,并会正式记录。
  3、送交青少年司法会议: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青少年,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认罪,并有悔过改好的意愿,可以送交青少年司法会议。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共有17名会议召集人,并聘请了400多名兼职调查官。青少年司法会议在召开会议之前必须进行资料准备。一般由青少年司法会议出资雇佣资料调查官进行资料收集并写成报告。调查官由社区内有威望、并有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青少年司法会议由犯罪的青少年、其法定代理人、其家庭和家族成员、受害人本人或受害人的代理人、青少年司法局的官员 (会议召集人)、社区里有威望的人、警察等参加。
  4、准备提交法院:犯罪情节严重、或尽管犯罪情节不严重但当事人不认罪的必须提交法院。新南威尔士州警察署设立青少年司法联络警官,现有80名,经过专门培训,负责与青少年及其家长、社区、法官等进行联系。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与其他部门进行协商,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帮助青少年。并负责与当地其他单位联系,建立起一定的工作网络,在社区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并向其他警察做宣传,从而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
  (二)完全区别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
  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考虑到青少年的特殊性,专门规定了加快处理制度、隐私保护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特殊调查取证制度、个案调查制度等一系列专门的规定。
  (三)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
  新南威尔士州对青
少年罪犯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警告、训诫、少年司法会议、签订行为良好保证书后释放、判处罚金、缓刑释放、从事社区服务、交付儿童感化中心执行监禁。
在这些措施中,澳大利亚对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大量的运用了警告、告诫、社区服务等措施,这种轻刑化的措施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青少年心理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少年司法会议在澳大利亚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少年司法会议的科学与合理,这种途径帮教后的青少年的再犯罪率大大降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四)专门的少年罪犯执法机构——青少年司法局
  青少年司法局是从福利的角度出发于1991年设立的。主要是为青少年罪犯提供服务,阻断犯罪的循环,起到预防再犯罪的作用。青少年司法局的主要特点:1、工作人员均为专业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2、最大程度地帮助青少年从司法程序中分流出来;3、帮助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更好地融入主流社会;4、重视社区的需要,发挥社区的作用,使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尽量地在社区中完成改造。自1996年开始,青少年司法局开始进行“社区资助项目”。主要是在社区内为边缘青少年提供帮助,通过社区的模式建立起政府与青少年沟通的桥梁。青少年司法局在开展这些项目时采取向非政府组织招标的方式,由青少年司法局对这些项目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青少年司法局有责任确保每一个青少年的权利得到保障。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这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我国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这套制度涵盖的内容非常多,包括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和执行法。但是截至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出台。国家的法律资源如何更好的运用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借鉴澳大利亚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
  执笔: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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