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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寡论”的真实由来

2006-03-09 02:22阅读:
人们也许不太清楚,真正的守寡论是从明代开始的。在这以前的朝代并没有那么不开明。
中国很早就有“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说法,古代妇女改嫁曾经很普遍,也有许多例证。
根据史学研究,以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等不少资料为例,唐至五代时,女性社会地位较高,性文化比较开放,改嫁也很常见,如在《秋胡》话本中,秋胡数年在外,其母劝导其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也就是说,当婆婆的竟主动劝儿媳妇改嫁。唐代达到文化经济繁荣的一个高峰,社会呈现“开放型”,女性较为自主,贞节意识不强,婚姻观相当开明,故离婚很常见,改嫁也很正当。《唐律·户婚》规定:子女虽未得家长之许,但已自行婚配的,法律给予认可,而仅有未成年背逆尊长者才算违律。实际上,以法律形式准许了青年男女的自由择偶。 《唐律•户婚》对离婚规定有三: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根据史料,提出离婚者,女方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不为失节,甚至屡嫁也不以为耻。唐太宗贞观二年下的诏文中,就有鼓励再婚的内容。唐代公主改嫁的不在少数;甚至连唐太宗的母亲都曾改嫁。唐代大文豪兼大官吏韩愈的女儿也曾改嫁,如有记载说:“韩昌黎之女,先适李汉,后适樊宗懿”。
宋代有关改嫁也还是较为开明的。《宋史•宗室传》称:“汝南王允让最贤,为大宗正,奏宗妇年少丧夫,虽无子不许嫁,非人情,请除其例。” 最有名的一个例证就是,宋代大文豪兼大官吏范仲淹曾主张给寡妇再嫁的费用,他本人的母亲就曾改嫁,据史料:“范文正公之子妇,先嫁纯礼,后适王陶,陶即公之门生也。时文正尚居相位,而孀妇改适,不以为嫌,所立义庄,有给孀妇改嫁之费。公母谢氏,改适范氏,以公贵,封吴国太夫人。”
后来,以程朱理学为主导的新儒家将伦理价值观极端化,加上元代游牧骑射民族粗鄙的大男子主义,再加上农民兼和尚出身的洪武皇帝朱元璋所特有的保守狭隘性,使女性地位越来越低,以致到了
清代情况更加恶化。 清朝中期,随着朝廷官府对理学和纲常名教的大力宣扬,妇女的贞节观念更强加于民间社会。世俗大肆鼓吹“烈女不事二夫”,“先儒戒寡妇之再嫁,以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甚至未婚守节亦当作女子本分,清律规定:“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民间普遍将女子从一而终,夫死不嫁推广到纳采受聘的情况,只要“一报婚书受聘财,而上以之听民讼,下以之定姻好,不必亲迎而夫妇之分定”,故“一纳采而夫死,嫁之不可也”。如此一来更造成无数的悲剧。
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史上,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备,不过民法与刑法混淆不清。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建立在男性中心、夫权至上、包办婚姻、一夫多妻以及传宗接代的伦理基础之上的;但在法律上对女方的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虽然在实践中并不一定能行得通,甚至完全违背。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任何欺骗婚姻和强迫婚姻都是非法的,一般说来,主婚人需征得男女双方的某种认可; 2)丈夫不能卖妻纳妾 (妻妾与人私通或逃婚者除外); 3)夫妇中任何一方可在丧偶后再婚; 4)丈夫殴打、伤害妻子需受惩罚; 5)妻子与丈夫共同拥有财产(如丈夫无理休妻,必须归还女方名下所有财产,如嫁妆和女方衣物首饰等); 6)寡妇有权继承所有财产; 7)寡妇娘家无权要回结婚时给女儿的嫁妆和衣物首饰; 8)不能强迫寡妇再嫁; 9)离婚后,母亲和子女关系仍被承认,婚内所生子女归男方,但是离婚后所生子女应归女方或其再婚丈夫(在多数情况下,子女的“监护权”应遵从离婚协议); 10)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可被其生父认养,并具有合法继承权; 11)遗腹子和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同等继承权。
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离婚规定,而且只有“休妻”没有“休夫”。法律规定的“休妻”有七种理由,即所谓“七出”,但同时也规定了对女方一方有一定保护的“三不去”,即“有所嫁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大戴礼记·本命》) 在中国古代,“节”主要指妇女贞洁、贞操或忠实。例如,中国的传统道德条款强调妇女对婚约和丈夫要保持贞操和忠实,即使在丈夫死后也要守身如玉。但是根据中国传统的法律系统,妇女不能被强迫守节。
从道德意义上说,中国古代的观念是拒绝男女间的非法性关系的,但对私生子却比基督教国家要宽容得多。在元朝,财产是这样分配的:1)妻的儿子们得40%;2)妾的儿子们得30%;3)侍女的儿子们或私生子们得10%。到了明清,妻、妾和侍女的儿子们在原则上可得相同比例,但私生子却只能得到正出儿子的一半。如此人没有其他儿子,私生子才可与其他继子一样均分财产。若此人没有其他继子,则私生子可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
真正的“守寡论”是从明初开始的。明朝徐文长的《贡氏传》描写贡氏的守寡论: 贡氏某处人,嫁郡诸生某,某某地中名士。贡助之方成学,顾婴疾且死,执贡手曰:“吾不能偕子以室矣!欲待子以穴,得乎?”贡泣曰:“幸而更举案以从,妾之愿也,即不讳,妾有把中握帚,为君除棺中埃耳!不待我以穴,将何为?”某遂瞑。贡则抚其所遗孤女以居,未几,女亦死。母怜之,则来相规慰曰:“一婴要不能有,而欲子以终身,可乎?”贡则复位曰:“良人谷而不后,天也;若守节则人耳!”乃剪发以誓。母数迎之,偶为一归……阅四十乃死,盖年六十矣。 台湾名作家李敖指出:中国的寡妇守寡的多,殉夫的少,这个原因大都是为了要养儿女(甚至遗腹子),或者养舅姑(公公婆婆),基于这种养老育幼的缘故,故中国的寡妇殉夫数目,赶不上印度。 这一类观念演变到极致,甚至太太在丈夫死前就要有一番决绝的表示。像房玄龄年轻时,有一度病得要死,他向太大说可以另找新欢,他的太太为了表示绝不变心,特地将自己一只眼睛挖出来!后来房玄龄的病好了,可是太太却变成一个独眼龙。
其实,明政府也并没有强迫女人守寡,只是用一种褒奖的功利办法加以感化。例如,明初朝廷颁发一道诏令:凡丈夫死后守寡守节者,其40岁时,婆家与娘家皆可获厚奖。于是家人们从物质利益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百般劝慰当事人万勿改嫁。寡妇本人也深知厉害关系,故牺牲自己,独守空床,忍受煎熬。然而,40岁这个年龄限制太漫长了,假定一个女人20岁死了丈夫,还得等下一个20年之后才见分晓。当时兴早嫁,一个十来岁的寡妇等起来就更没边了。于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家人们便虚报年龄。不过,不像西方人往小里说,而是往大里说,至少一长10年为算,20岁说成30岁,30岁就成了40岁。有的人索性一蹙而就,20岁干脆就虚成40岁。当地族亲乡人们大都乐观其成,恨不得家里马上出个寡妇,以致寡妇化运动成了时尚。这样一来,漫长的等待便成了急功近利、人人皆大欢喜。不久,朝廷明察秋毫,拨乱反正,又下一诏令:凡虚报者严厉处罚,甚或可为欺君之罪。 说穿了,如此守寡的道德诉求是虚,而物质的功利却是铁板钉钉——实实在在。
守寡论对今天的青年人也许已是旧时的愚昧和荒唐,但实际上它在某些人们的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例如许多丧偶老年人,包括丧偶老年妇女的黄昏恋和再婚配,就遭到子女们的反对,其中大多数不外乎财产等现实功利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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