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文/周奋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厘清
为准确理解财税相关文件中的具体用词,首先需厘清相关概念。
1、股改限售股
关于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最早的税务规定是财税[2009]167号,当时正值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不久,因此该文件还涉及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逐步解禁进入市场的纳税问题,文件中有较多“股改限售股”的表述,需注意该文件所指的“股改”并非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例如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而是指2005-2007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解除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07年底
文/周奋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厘清
为准确理解财税相关文件中的具体用词,首先需厘清相关概念。
1、股改限售股
关于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最早的税务规定是财税[2009]167号,当时正值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不久,因此该文件还涉及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逐步解禁进入市场的纳税问题,文件中有较多“股改限售股”的表述,需注意该文件所指的“股改”并非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例如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而是指2005-2007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解除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07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