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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2020-05-02 11:28阅读:
个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文/周奋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一、概念厘清
为准确理解财税相关文件中的具体用词,首先需厘清相关概念。
1、股改限售股
关于转让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最早的税务规定是财税[2009]167,当时正值股权分置改革结束不久,因此该文件还涉及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逐步解禁进入市场的纳税问题,文件中有较多股改限售股的表述,需注意该文件所指的股改并非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例如将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而是指2005-2007年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股权分置改革目的是解除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限制,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07年底
,沪、深两市共1298家上市公司完成或者已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占应改革公司的98%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A股进入全流通时代,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划分已经成为历史。

为避免大批非流通股解禁冲击市场,当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出售作出了若干限制性规定,这些股票就形成了所谓的“股改限售股”。这些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又俗称大小非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2、新股限售股(IPO限售股)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不再存在非流通股一说,但流通股也并不意味着随时能卖,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针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限售期规定,股东在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及其解禁前孳生的送、转股)将被限售,持有达到一定时间后方可卖出套现,这部分股票称为限售流通股,[2009]167号称之为新股限售股,所便函[2010]5号甚至直接将其称为“IPO限售股”。

鉴于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划分已经成为历史,因此通常把“限售流通股”直接称为“限售股”,在财税[2009]167号之后,财税〔201070号进一步扩张了需要纳税的限售股种类。

事实上,除了这些限售股外,股票被限售的原因还有很多种,例如上市后定向增发形成的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换股而限售等,关于这些股票的税务问题,将另行撰文探讨。

个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二、个人转让IPO限售股涉及的税种

1、个人所得税

1)限定范围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包括上市前取得股票,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

对于解禁日之后发生的送、转股,针对这部分送、转股而言,即使没有实际卖出也无需征个税了。

假设大股东甲(担任董事)持有1000万股,202011日上市,锁定3年至202311日全部解禁,在这三年期间,公司发生过每10股送10股同时每10股转5股,则在202311日当天甲持有股票2500万股,未来在卖出这2500股时,均需纳税。

此后,甲仍然要遵守董事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规定,但这些限制不属于相关税收文件中所指的限售或者解禁,因此,其需要纳税的股票数量在解禁日这一天全部确定,仅限于这2500万股。

假设2024630日,公司再次进行每10股送5股,而此时甲仍未套现,则此时他将持有3750万股,针对此次送的1250万股是无需作为限售股纳税的,因为这是解禁日之后的送股。

此外,根据财税〔2009167号,投资者同时持有限售股及非限售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计算方法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一样,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1)自行申报成本
应纳税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0%
限售股转让收入: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2)核定成本
不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转让收入×15%] ×20%=限售股转让收入×85%×20%=限售股转让收入×17%

根据财税[2009]167号,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时期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方式。

根据财税[2011]108号,可知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已于201231日完成,在201231日之后办理上市初始登记而形成的限售股,上市公司在向中登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如果初始登记时未报送,逾期未提供的,根据财税[2010]70号、财税[2011]108号,中登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3)成本的计算与调整

分次取得限售股的加权平均成本=(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第一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n次取得限售股的每股成本原值×n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累计取得限售股的股份数量

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2、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无需缴纳增值税。

3、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由卖出方按照成交额的1‰缴纳。

个人转让IPO限售股的税务问题

三、税务筹划

对于取得成本较高的股票,应当注意在上市初始登记时及时申报限售股成本。

对于取得成本较低且预计必将低于未来实际转让收入15%的股票,理论上可以通过不申报成本的方式来享受15%的核定成本以降低税负。

此外,由于个人在转让限售股时,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因此更常见的做法是,在减持前将股票账户转托管至有税收优惠地区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以降低税负。

根据国发[2003]26号,地方政府可分得所得税收入的40%,不同时期部分地方政府会提供税收优惠,通常它们会向纳税人返还地方分得的所得税收入的一定比例。


本文作者:周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众号《股权评论》主理人,Email: equ319@163.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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