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赔偿案被告所提证据发表意见
2014-04-11 15:16阅读:
本律师所代理的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开始进入证据交换阶段。今天上午,本律师至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被告光大证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仔细阅读,现对被告光大证券提供的证据材料发表以下意见:
(1)被告光大证券提供“证据1”用以证明光大证券进行的对冲交易符合其公司内部《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首先,对于本案来说,证明光大证券卖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行为符合其内部规定并无意义,被告光大证券的对冲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才是本案的关键点,任何策略交易都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其次,被告确实可以进行正常对冲交易,但对冲应该公开透明。被告光大证券上午的乌龙操作导致股指大幅度上升,只有其内部知道该上升是不可持续的,之后必将下跌而导致有所亏损,但社会公众并不知情。光大证券乌龙操作导致了股指大幅拉升这一消息在未向社会公开之前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作为知情人不得在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就属于违法的内幕交易,应受处罚并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光大证劵提供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用以证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相关信息在2013年8月16日13时之前已公开。本律师认为,当天的事实是:异常交易事件于11:05发生,约11:29市场上出现乌龙指传闻,11:59光大证券董秘向市场否认传闻,该澄清信息在12时27分之后被广泛传播;后至14:22光大证券发布公告。依据上述事实来看,被告异常交易相关信息公开时间应为当日下午14:22时。首先,信息披露应在指定的披露载体上进行,虽当日11:29市场上已出现乌龙指传闻,但网络传闻报道并非等同于依法公开,真实性难以判定。其次,虽市场有传闻,但后董秘进行了否认,作了虚假澄清。最后,法定披露人未及时披露,直至14:22才正式披露相关信息,而在此时,被告已利用内幕信息完成了内幕交易。
(3)被告提供了证据6、证据7用以证明上证综合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均在2013年8月16日13时开市后快速下降而在被告14:22发布公告前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