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秋风专栏
教育乱收费,尤其是重点学校的择校费,可谓是人人痛恨但家长又禁不起诱惑的事。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踩进这浑水,联合发出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此,人们的第一个反应是,征这种税不大妥当,很可能象征着对某些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认可,漂白赞助费、择校费。人们担心,学校可能因此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
其实,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贪污受贿者将巨款存在银行,利息同样得缴纳利息税,但恐怕没有人因此说利息税漂白了那些赃款。同样,“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其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还有人则善意地理解财税部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的动机。有人猜测,可能是财税部门看到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政府三令五申不起作用,所以,就想增加一种手段,即通过税收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钱财上抑制学校乱收费和家长乱交费的热情。
假定财税部门确有这种想法,或者民众希望征税能够起到这种作用,那未免过于天真了。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道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
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财税部门如此尽职,似乎相当难得。但这种尽职放到教育领域,恐怕并不值得赞赏,即便是针对教育乱收费,恐怕也不应当盲目地征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专门有一个解释: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税务部门说,这些正常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不在免征之列。
为什么?大约因为其不在税务部门列举的那些正常收费项目
教育乱收费,尤其是重点学校的择校费,可谓是人人痛恨但家长又禁不起诱惑的事。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踩进这浑水,联合发出通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
对此,人们的第一个反应是,征这种税不大妥当,很可能象征着对某些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认可,漂白赞助费、择校费。人们担心,学校可能因此觉得有了收取“择校费”的理由,收起费来更加理直气壮。
其实,这种担心有点多余。征税本身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应税收入的合法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贪污受贿者将巨款存在银行,利息同样得缴纳利息税,但恐怕没有人因此说利息税漂白了那些赃款。同样,“三陪”女的收入很可能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承认其获得收入的方式是合法的。
还有人则善意地理解财税部门对教育乱收费征税的动机。有人猜测,可能是财税部门看到教育乱收费愈演愈烈,政府三令五申不起作用,所以,就想增加一种手段,即通过税收手段,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从钱财上抑制学校乱收费和家长乱交费的热情。
假定财税部门确有这种想法,或者民众希望征税能够起到这种作用,那未免过于天真了。学校绝不可能因为3%或5%的营业税就放弃那笔巨大收入;即使学校把这点成本转嫁给那些到处找门道给孩子择校的家长,恐怕也难以让他们知难而退。
说到底,对学校乱收费征税,其实就是财税部门增加财政收入的一项小小举措而已。财税部门如此尽职,似乎相当难得。但这种尽职放到教育领域,恐怕并不值得赞赏,即便是针对教育乱收费,恐怕也不应当盲目地征税。
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税务部门专门有一个解释: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税务部门说,这些正常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则不在免征之列。
为什么?大约因为其不在税务部门列举的那些正常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