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三:车位该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的车位、车库产权是业主还是开发商。
这样的规定是非常粗疏的。住宅拥有多种形式,单体别墅一般都拥有独立的私人车库,与别墅住宅紧密联成一体;但是普通住宅、公寓和联体别墅就未必有、甚至根本不可能拥有独立的车库,一般是在地上公共空间里划出公共停车位置,以及建地下公共车库,或者建立独立的停车建筑。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不论停车位是紧张还是富余,车位、车库都是房地产物权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把这部分独立分割出去,由房地产商拿来跟业主再行“约定”或者再次“出售”给业主,应当被视为对业主房地产物权的不当分割。它将会在多个方面造成对业主物权的侵害。
《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四条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的车位、车库产权是业主还是开发商。
这样的规定是非常粗疏的。住宅拥有多种形式,单体别墅一般都拥有独立的私人车库,与别墅住宅紧密联成一体;但是普通住宅、公寓和联体别墅就未必有、甚至根本不可能拥有独立的车库,一般是在地上公共空间里划出公共停车位置,以及建地下公共车库,或者建立独立的停车建筑。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不论停车位是紧张还是富余,车位、车库都是房地产物权中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把这部分独立分割出去,由房地产商拿来跟业主再行“约定”或者再次“出售”给业主,应当被视为对业主房地产物权的不当分割。它将会在多个方面造成对业主物权的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