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 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纠纷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存在分歧,我庭经研究,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
法院或仲裁机关经审理或仲裁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权利归于无效,但基于法律关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权利性质属于法定之债。当事人行使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单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不同,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主张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或请求损害赔偿的,由于当事人已认识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其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并请求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予以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的,应当对当事人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处理。
三、当事人在按照有效合同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合同相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财产或损害赔偿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当事人一般均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各方对该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相对方未按照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管该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其应当知晓其预期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故其对合同相对方的请求权即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已经产生,并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如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其可直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财产、损害赔偿。如当事人未认识到合同无效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虽然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会因合同无效而使该项权利归于无效不能实现,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