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2011-09-14 13:09阅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审)[2011]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
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
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78号《关于授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以及(2010)民四他字第80号《关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上海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请示的批复》的精神,现就调整上海法院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
沪高法(审)[2011]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
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