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规定
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收费标准,由协会的理事会研究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评估收费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条
确定矿业权评估收费标准的主要依据有:矿产地位置、矿床规模、矿种、矿山建设规模、所有制结构以及评估目的等。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实行谁委托评估谁付费原则。坚决抵制评估方以外的第三方,以各种非法手段,左右评估收费。
第五条
矿业权所有人委托评估的,矿业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委托评估的,在征得矿业权所有人同意前提下,方可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由其支付评估费用。坚决抵制委托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干涉影响评估委托。
第六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接受评估服务并收取费用。具有合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结果,都合法有效。任何单位不能强制重复评估,如有异议,应向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第七条
具体收费额度在行业统一规定范围内,按项目评估工作量大小由评估机构与矿业权人协商确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可酌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标准下限的80%。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的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收
为保证实现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服务,公平、公正竞争,避免恶意压价,维护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机制,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结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属性和特殊性,就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收费标准管理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