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本团队承办的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该案既涉及经营秘密又涉及技术秘密,涵盖了实践中的多种侵权样态,具有典型性,该案件不仅获得中国科技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而且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推送。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岳利浩 王慧若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该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公司和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以客户信息为客体的经营秘密,二审改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判令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该案系瑞昌公司起诉其前员工以及新设立的明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除明远公司外,还涉及程向锋、程高锋、李建伟等十位被诉侵权自然人。
瑞昌公司认为上述自然人离职后成为明远公司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持续利用各自的工作便利披露、使用或允许明远公司使用其所掌握或接触到瑞昌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申请专利并进行同业竞争,严重侵犯了瑞昌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明远公司等侵权人共同侵害了瑞昌公司25家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判令明远公司及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停止侵害,明远公司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部分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瑞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属于技术秘密。
瑞昌公司和明远公司等十一个被诉侵权人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员工离职后使用客户信息是否构成侵害经营秘密,承担侵
离职员工利用其已经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易是否侵害原单位的经营秘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岳利浩 王慧若
——(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该案判决认定被诉侵权公司和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和以客户信息为客体的经营秘密,二审改判赔偿商业秘密权利人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判令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该案系瑞昌公司起诉其前员工以及新设立的明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除明远公司外,还涉及程向锋、程高锋、李建伟等十位被诉侵权自然人。
瑞昌公司认为上述自然人离职后成为明远公司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持续利用各自的工作便利披露、使用或允许明远公司使用其所掌握或接触到瑞昌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申请专利并进行同业竞争,严重侵犯了瑞昌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明远公司等侵权人共同侵害了瑞昌公司25家客户信息的经营秘密,判令明远公司及部分被诉侵权自然人停止侵害,明远公司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部分自然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认定瑞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属于技术秘密。
瑞昌公司和明远公司等十一个被诉侵权人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二审涉及到多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员工离职后使用客户信息是否构成侵害经营秘密,承担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