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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浙江省1-4级工伤一次性待遇计算表

2008-09-27 22:34阅读:
1至4级伤残
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标准

备注
1
16倍
1、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农民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上述待遇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2
14倍
3
12倍
4
10倍




供养直系亲
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注意
1、1至4级伤残农民工(含供养直系亲属,下同)选择长期支付方式后,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方式。在长期支付方式基础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总额为一次性支付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后的余额。
2、非农民工因工负伤(含供养直系亲属)要求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浙政发〔2003〕52号、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待遇,是工伤职工一次性处理以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该额度包括1级至4级工伤职工后期辅助器具费和生活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安装辅助器具的,其首次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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