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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如何合法化?

2007-07-13 07:15阅读:
“小产权房”如何合法化?
魏雅华
 
2007年7月9日,央视国际转发了来自《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消息:《小产权房面临监管漏洞 国务院近期可能进行会诊》。
仅读这条新闻,便让人觉得问题多多。
首先是程序倒置。
国务院还没认定小产权房合不合法,建设部便己宣布了小产权房非法,并严加查处,这有点像法院还没判,执行科己罚了,拆都拆了,炸也炸了,己先行处决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所授权的最大权限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该处罚显然是针对房地产商的,因为只有房地产商才有“违法所得”。怎么可以伤及购房人?
该法的《法律责任》并未授权“拆除”,所以“拆除”小产权房是违法的。而且该法授权的执行人为“工商局”,并非“国土房管局”。国土房管局不具备此项执法的主体资格。
其实这个问题还没会诊,便己有答案,答案便是这条新闻的前半句:
小产权房面临监管漏洞。
按照“法定有罪”的原则,“法所不禁,即为合法”。法律是不承认“漏洞”一说的。即使对所谓的“漏洞”作出修补,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对修补前的小产权房,也没有追究权。
“小产权房”违不违法,对于这件事,我们所要作的,不是去查郊区农民建房售房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法律支持。而是去查一查有没有禁止郊区农民建房售房的“法律”条款。请注意,此处所说的是“法律”,不是“红头文件”。
在该文中说:
“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有权对商品房市场做出各种销售管理规定,也有权进行查处,但是对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管理,建设部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法律只赋予了建设部管理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的权力。”
这话说的有些茫然,建设部并非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是,建设部根本便对“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管理”就没有管辖权,你让它如何“力能从心”? 建设部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的片儿警,你如何让他越权管到“非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的地面儿上去?
有报道说,目前仅在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如果以每户90平米计,涉及到11万户50多万人口的住房问题,对如此严重的社会问题,解决的办法实际上只有一个:使其合法化。总不能让这么多人流冷失所吧。
其实,解决的办法很简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己有现成的办法。
即: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小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金(即“征地补偿费”)是非常低廉的,1平方顶多几百元,大多不超过500元。这样“小产权”房仍非常之便宜。
而城市规划区外的“小产权”房,法律并没有规定,所以,连土地出让金都不必补缴。便可发给产权证。让“小产权”房变成“大产权”房。
什么是“城市规划区”?该法并未给出定义。我们只好按“城市规划局辖区”来理解吧。若不妥,请权威机关作权威解释。
不要以为这是对“小产权”房既成事实的无奈之举,“小产权”房是构建房地产市场的多极化的一枚重要的棋子,是打破被价格同盟和行政权力所高度垄断的房地产市场的一个有效缺口。
“小产权”房有可能合法化。这真的是条好新闻,好消息。这表明国家要重新审查建设部的禁令了。错了便会纠正,这叫“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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