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经济学
薛兆丰
2000年5月9日
我第一篇为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辩护的文章,写于1998年5月20日,那是美国司法部联同20个州起诉微软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第二天。后来我继续发表过好几篇文章,指出反垄断法的谬误和危害,并强烈呼吁我们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结果应者寥寥,几近于无。两年来我遭到的冷遇和质问,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了,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和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我打算以“觅价者”原理为线索,介绍“垄断经济学”,以此澄清各种流行反垄断观点的正误。
“受价者”与“觅价者”
“受价者(price-taker)”是这样的厂商:他们面对的顾客,只能接受惟一的一个价格,而且无论购买多少,都是这个惟一的价格。如果厂商稍微提价,顾客就完全不能接受,全部跑掉;如果厂商稍微降价,顾客就会全部吸引过来,一个不少。
在集中的市场上提供没有质的差别的商品的厂商是受价者,例如农贸市场上出售同种规格农作物的农民、股票交易所里出售同种股票的投资者等。
“觅价者(price-searcher)”则是这样的厂商:他们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有差别,所以即使他们提价,也不会赶走所有的顾客,顾客的购买量只会减少一点;如果他们降价,顾客是会多买一点,但也不至于引来全部的顾客。这就是“觅价者”的全部特征: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
我们所见到的厂商,大部分都是“觅价者”,包括所有的零售商店、航空公司、计算机芯片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电影院、唱片公司等。
“觅价者”有很多别名,包括“垄断者”、“不完全竞争者”、“垄断竞争者”、“价格制定者”等等。其中有些好听一点,有些难听一点,但它们所指的都是同一个对象,即具有“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
对“觅价者”的正确描述和错误指责
严密的经济分析推出一个结论:对于“觅价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与能为全社会带来最大效益的产量,两者并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
也就是说,厂商如果要照顾社会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进一步增产,从而进一步降价,但这样就会损害了厂商自己的最大利润,从而在无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过来,厂商如果要挣扎求存,要获得最大利润,就必须限
薛兆丰
2000年5月9日
我第一篇为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辩护的文章,写于1998年5月20日,那是美国司法部联同20个州起诉微软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第二天。后来我继续发表过好几篇文章,指出反垄断法的谬误和危害,并强烈呼吁我们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结果应者寥寥,几近于无。两年来我遭到的冷遇和质问,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了,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和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我打算以“觅价者”原理为线索,介绍“垄断经济学”,以此澄清各种流行反垄断观点的正误。
“受价者”与“觅价者”
“受价者(price-taker)”是这样的厂商:他们面对的顾客,只能接受惟一的一个价格,而且无论购买多少,都是这个惟一的价格。如果厂商稍微提价,顾客就完全不能接受,全部跑掉;如果厂商稍微降价,顾客就会全部吸引过来,一个不少。
在集中的市场上提供没有质的差别的商品的厂商是受价者,例如农贸市场上出售同种规格农作物的农民、股票交易所里出售同种股票的投资者等。
“觅价者(price-searcher)”则是这样的厂商:他们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有差别,所以即使他们提价,也不会赶走所有的顾客,顾客的购买量只会减少一点;如果他们降价,顾客是会多买一点,但也不至于引来全部的顾客。这就是“觅价者”的全部特征: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
我们所见到的厂商,大部分都是“觅价者”,包括所有的零售商店、航空公司、计算机芯片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电影院、唱片公司等。
“觅价者”有很多别名,包括“垄断者”、“不完全竞争者”、“垄断竞争者”、“价格制定者”等等。其中有些好听一点,有些难听一点,但它们所指的都是同一个对象,即具有“降价只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只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
对“觅价者”的正确描述和错误指责
严密的经济分析推出一个结论:对于“觅价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与能为全社会带来最大效益的产量,两者并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
也就是说,厂商如果要照顾社会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进一步增产,从而进一步降价,但这样就会损害了厂商自己的最大利润,从而在无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过来,厂商如果要挣扎求存,要获得最大利润,就必须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