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开发企业销售楼盘,业主入住后先接受的肯定是前期物业,而前期物业公司,特别是实行包干制收费的前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又往往是父子连带关系,他们真正服务的对象不是业主,而是开发商,服务好的目的不是让业主受惠,而是为开发商做好形象,为其销售装好门面。在我市,前期物业公司粗暴干涉业主合法权益的事情并不少见。
于是很多业主寄希望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合法方式与前期物业公司对话,监督其服务,制约其行为,或者干脆换人。但是现在,随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这一希望很可能落空。
不久前,国务院新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关小区重大事项的决定,除了原先的业主数量上的要求之外,又另附了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或同意”。
这是什么意思呢,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参加或同意的业主,个人产权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整个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过去的业主数量限制,仅是人数上的要求,即使按照投票来算,不论买的房子大小,一户一票,权利均等。而现在呢,不仅要有产权,是业主,而且产权面积还只能大不能小,否则无法达到或超过整个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
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即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种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照一下,
于是很多业主寄希望于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合法方式与前期物业公司对话,监督其服务,制约其行为,或者干脆换人。但是现在,随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这一希望很可能落空。
不久前,国务院新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关小区重大事项的决定,除了原先的业主数量上的要求之外,又另附了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或同意”。
这是什么意思呢,换句通俗的话说,就是参加或同意的业主,个人产权比例必须达到或超过整个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过去的业主数量限制,仅是人数上的要求,即使按照投票来算,不论买的房子大小,一户一票,权利均等。而现在呢,不仅要有产权,是业主,而且产权面积还只能大不能小,否则无法达到或超过整个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
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即决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种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对照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