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次修正
1997年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解释将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为索取财物类型,第二种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种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修改,
1997年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解释将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提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为三种行为模式,第一种为索取财物类型,第二种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三种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原《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进行了全面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