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文化部公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这是近年来第一个相对明确的、针对经营资质审查和网络音乐版权的政府法令,对于娱乐唱片工业和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积极意义,这一点,我持欢迎和拥护态度。
但是,在仔细研读这一新政条例之后,我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在执行的细节上。在此,我呼吁这些疑点能够引起文化部的重视,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一些解释性条款,以保证《通知》的可行度和力度。
疑问1:报审的主体,即“网络音乐经营方”,是数字音乐发行商还是服务提供商?
《通知》对“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规定很明确,“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进口等经营活动”,均在报审的范畴之内。这就意味着,数字音乐发行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需要提交审核,但目前的状况是,发行商这一块有很大的空缺。
对此,《新京报》与我发出了同样的疑问,但《新京报》在其报道中却称“要求的报审主体并不是作为服务商存在的网络公司,而是指音乐发行商。”
这让我感到云里雾里,要么《新京报》的理解有误,要么《通知》对管理对象的存在界定不清之嫌。
疑问2:截止日期是否会再次成为空谈?
很明显,《通知》是对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当时这份“文市发[2006]32号”文件中已经带了一个报批的附件,要求相关经营方获取一个“备案文号”,与此次《通知》有相似之处。并且当时还给出了一个“截止日期”:2007年3月1日。
然而根据我的查证,目前国内最
但是,在仔细研读这一新政条例之后,我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在执行的细节上。在此,我呼吁这些疑点能够引起文化部的重视,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公布一些解释性条款,以保证《通知》的可行度和力度。
疑问1:报审的主体,即“网络音乐经营方”,是数字音乐发行商还是服务提供商?
《通知》对“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的规定很明确,“从事网络音乐产品的制作、发布、传播、进口等经营活动”,均在报审的范畴之内。这就意味着,数字音乐发行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需要提交审核,但目前的状况是,发行商这一块有很大的空缺。
对此,《新京报》与我发出了同样的疑问,但《新京报》在其报道中却称“要求的报审主体并不是作为服务商存在的网络公司,而是指音乐发行商。”
这让我感到云里雾里,要么《新京报》的理解有误,要么《通知》对管理对象的存在界定不清之嫌。
疑问2:截止日期是否会再次成为空谈?
很明显,《通知》是对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进一步明确。当时这份“文市发[2006]32号”文件中已经带了一个报批的附件,要求相关经营方获取一个“备案文号”,与此次《通知》有相似之处。并且当时还给出了一个“截止日期”:2007年3月1日。
然而根据我的查证,目前国内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