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解与曲解
王兆贵
一农村大爷咳嗽厉害,去医院看大夫。大夫说,回去少抽点烟吧。大爷回去一个多月后又来了,对大夫说,咳嗽得更厉害了。大夫问,让你少抽点烟,你抽多少啊?大爷说,一天不到半盒。大夫又问,那你以前抽多少?大爷说,以前我不会抽烟啊。
这条微信,无疑段子手编出来搞笑的,也都是借用汉语言的一词多义性制造误解,从而引发幽默。现实生活中尽管不会发生这样的真人真事,但类似现象并不鲜见,因为任何一句简练的语言,都有可能被人作出有利于本方利益的解读。所以,每当一项规则出台后,其末尾都要标注一条附则:本规则由某某当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就连商家的店堂公告,末尾还要注明解释权属。所以这样标注,就是因为规则的条款容易引起误读或被人曲解,甚至钻空子。
钻空子这件事,往往会遭人贬斥,其实也不尽然,钻规则的空子并不是一件坏事。所有的规则在其颁布之初,都不可能完美无虞,这就需要根据可能引起的误读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予以修订,使之更加完善。有些规则出台时,还要加括弧标明试行,也是这个道理。在法庭上,双方律师除了以新的人证、物证、书证展开辩论外,往往也会对法律条文作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解读,其中不乏钻法律空子的辩护。有的空子钻得好,符合法理,胜诉了,并非法律的悲哀,恰恰能促使法律条款臻于完善。
有人考证,宋代以前,甚至更早的春秋时期,就有把介入诉讼的辩护行为称为“辞碟”或“讼碟”的记载。到了明清时期,讼师称谓正式见诸于典籍。《清稗类钞》有云:“讼师之性质,与律师略同。”由此可见,古代中国的讼师,是现代律师的先驱。他们以善辩健讼著称,靠承揽诉讼取酬,但却难入正统。他们中
王兆贵
钻空子这件事,往往会遭人贬斥,其实也不尽然,钻规则的空子并不是一件坏事。所有的规则在其颁布之初,都不可能完美无虞,这就需要根据可能引起的误读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予以修订,使之更加完善。有些规则出台时,还要加括弧标明试行,也是这个道理。在法庭上,双方律师除了以新的人证、物证、书证展开辩论外,往往也会对法律条文作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解读,其中不乏钻法律空子的辩护。有的空子钻得好,符合法理,胜诉了,并非法律的悲哀,恰恰能促使法律条款臻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