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一患者举报,称其在一药店买药时营业员给了他
经常服用的治疗糖尿病的“前列呲嗪片”(4盒)且已过期,并声称作为营业员
明知该药过期还给他,并叫他服用,他在服用一盒后病情加重,为此住院治疗长
达半月(有住院发票),要求该店给予赔偿。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调查,但并未在药店药柜及过期药品箱
中找到过期的“前列呲嗪片”,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相关记录并有证据证明药
店将过期的药品“前列呲嗪片”4盒做了下架处理,且下架的药品与患者举报的
“前列呲嗪片”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均一致。随后执法人员调查4盒该药去
向时,该店营业员回忆讲:当时,她在撤下这4盒“前列呲嗪片”时,碰巧有一
患者说自己是糖尿病患者,须服用这种药,当时对他说该药己过期不能售出,然
而该患者说自己患病多年,已到买不起药治病的地步,因此请营业员便宜些卖给
他,并且哀求了好长时间,最终看他可怜,就让他拿走并声明其后果自负,而且
也没收钱。
■分歧:
对于药店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产生了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店在主观上无销售劣药行为,并且也未产生非法所得,
因此不主张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店未能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药品质量管理,
因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
予处罚,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店在主观上没有销售劣药行为,但在客观上该店劣药已
产生了不以营业员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后果,因而应按第二种意见加重处罚,即停
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销售劣药进行处罚(货值应按市场价计算)。
(案例提供:新疆区霍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孔令哲)
某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一患者举报,称其在一药店买药时营业员给了他
经常服用的治疗糖尿病的“前列呲嗪片”(4盒)且已过期,并声称作为营业员
明知该药过期还给他,并叫他服用,他在服用一盒后病情加重,为此住院治疗长
达半月(有住院发票),要求该店给予赔偿。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店调查,但并未在药店药柜及过期药品箱
中找到过期的“前列呲嗪片”,同时,执法人员检查了相关记录并有证据证明药
店将过期的药品“前列呲嗪片”4盒做了下架处理,且下架的药品与患者举报的
“前列呲嗪片”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均一致。随后执法人员调查4盒该药去
向时,该店营业员回忆讲:当时,她在撤下这4盒“前列呲嗪片”时,碰巧有一
患者说自己是糖尿病患者,须服用这种药,当时对他说该药己过期不能售出,然
而该患者说自己患病多年,已到买不起药治病的地步,因此请营业员便宜些卖给
他,并且哀求了好长时间,最终看他可怜,就让他拿走并声明其后果自负,而且
也没收钱。
■分歧:
对于药店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在处理时产生了以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店在主观上无销售劣药行为,并且也未产生非法所得,
因此不主张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店未能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药品质量管理,
因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给
予处罚,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店在主观上没有销售劣药行为,但在客观上该店劣药已
产生了不以营业员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后果,因而应按第二种意见加重处罚,即停
业整顿,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四种意见认为,应按销售劣药进行处罚(货值应按市场价计算)。
(案例提供:新疆区霍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孔令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