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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

2011-01-31 17:02阅读:
下面是法治周刊7版1月22日刊登的征稿启事
《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在一些地方,相当数量的药店存在药师不在岗的现象。为此,有人认为,为了规范药师在岗履职,确保消费者合理安全用药,应明确规定一旦药店出现违法售药行为,药师就应承担连带责任,严重的将中止其执业资格。有人认为,若出台这样的规定会对药师不公平,因为药师与零售药店基本上都是合同关系,他只在现行法律和合同范围内履行义务,只要其义务履行到位,药店违法售药行为就与他没有关系。还有人认为,药师是拿药店的“俸禄”,替消费者用药安全把关,也就是说他受雇于药店,药店若弄虚作假实施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他即使在岗敢制止吗?显然,承担连带责任对药师不公平。请问,你如何看待“药店违法售药,药师承担连带责任”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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