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2023-04-19 07:49阅读: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235号
【裁判要旨】
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关于技术方案是否接近的判断,一般可以考虑发明构思、技术手段等因素。其中技术手段的近似度可以主要考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特定现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
【判决书提要】
关于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是否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考虑而未考虑“合理的成功预期”的问题
本院认为,在“问题-解决方案”范式下,“三步法”是专利审查实践中普遍适用的创造性判断方法。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是通过“三步法”还原发明创造场景和过程时拟制的发明起点,是“三步法”的“第
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并非“三步法”中“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资格的要件因素,其更适合在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第三步”即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客观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时予以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可以辅助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将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解决客观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故此,诺华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是否在创造性判断中应当考虑而未考虑合理成功预期的主张,实际涉及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一是附件13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3是否具有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及其对本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1.关于附件13是否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问题
原则上,选取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核心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是否针对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问题、拥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技术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优选考虑因素是,该现有技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是否足够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通常取决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是否存在阻碍其获得发明创造的认知局限。但此系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后,认定发明创造是否显而易见的考虑因素,通常并非确定本专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要件因素或者优选因素。对于申请保护的发明创造而言,即便选择了与其具有相同技术问题、技术目标且技术方案足够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可能基于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的技术认知或者研发条件局限等,不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进而难以产生将其他现有技术或者公知常识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获得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动机,但这并不影响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拟制的发明起点的资格。当然,如果所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基于该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研发完成发明创造,故该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原则上不适宜作为评价专利创造性的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案中,诺华公司以药物作用机理复杂、存在无法实现技术效果的具体实施例等为由,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有基于附件13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进而主张附件13不构成适格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本院认为,上述理由本质上是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认知局限为由,主张缺乏合理的成功预期。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获得发明创造的合理成功预期,原则上并非判断某一现有技术是否具备作为创造性评价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考虑因素,该因素更适宜在“三步法”的第三步中予以考虑。诺华公司基于上述理由否定附件13最接近现有技术资格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诺华公司还主张,因附件13承认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药物作用机理的不可预测性,且未提供任何结论,故其属于明显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院认为,首先,附件13记载,“由AII受体拮抗剂或肾素抑制剂与NEP抑制剂的组合得到的提高的效果因为多种原因而不可预期”。根据该记载,不可预期的内容是药物组合“提高的效果”即协同效果,而非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药物组合治疗高血压的效果。其次,附件13公开了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组合能够治疗高血压的技术方案,且载明了有关实验方法、实验结论、给药方式、治疗剂量等技术信息,对于有关药物组合的药用功能给出了明确结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仅仅因为“由AII受体拮抗剂或肾素抑制剂与NEP抑制剂的组合得到的提高的效果因为多种原因而不可预期”这一记载即认为附件13明显不具有可行性。故此,诺华公司关于因附件13属于明显不具有可行性的现有技术而不能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主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3是否具有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合理成功预期及其对本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的问题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两类已知化合物组合的药用功能的前提下,本专利实际上是研发一种具体的具有药用效果的组合物。此时,对于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结合启示”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专利申请人仍然作出了尝试,并获得了相应的具有药用功能的具体组合物技术方案,那么该具体药用组合物技术方案通常会被认定为具有创造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具体化合物组合的药用效果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此时只有在验证具体的具有药用效果的组合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该具体的药用组合物技术方案才会被认为具备创造性。
应予说明的是,对于“合理的成功预期”的判断,至少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成功预期”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基于其技术认知和本领域普遍实验条件,对从现有技术出发得到专利技术方案的成功可能性的客观评估和理性预测,其不取决于专利申请人的主观意愿。二是“合理的成功预期”仅要求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有“尝试的必要”的程度,而无需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通常不以实施预期的尝试必然或者高度可能实现技术目标或者解决技术问题为前提,仅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具体领域的现有技术状况、技术演进特点、创新模式及条件、平均创新成本、整体创新成功率等因素后,仍然不会放弃该种尝试即可。
诺华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专利技术方案即使用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组合治疗高血压,不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主要基于以下理由: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显示出相反且复杂的生理作用;最接近现有技术承认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作用机理的不可预测性,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结论;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组合中存在无法实现降血压效果的“坏点”。本院认为,附件1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AII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组合能够治疗高血压的技术方案,且载明了有关实验方法、实验结论、给药方式、治疗剂量等技术信息,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具体的AII拮抗剂和具体的NEP抑制剂以治疗高血压提供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在附件13对于类型化药物组合的药用功能已有明确指引,具体的药物组合又存在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即便具备有关药用功能的具体药物组合研发不具有“成功的确定性”,其亦不足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放弃基于附件13研发具有降血压功能的具体AII拮抗剂和具体NEP抑制剂的组合,不足以否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合理的成功预期”。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诺华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问题】
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VS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
我在扯淡群又扯了一段,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VS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实际之于客观,重新确定之于主客观,或者说还原客观世界的程度,之所以应该用“重新确定”,而非“实际解决”,就在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还原程度必然不能做到100%,重新确定的是一个法律事实,实际解决的是一个客观事实,谁也不能保证自己对客观世界有100%的掌握和理解,而不具备“实际解决”的能力。
2.现有技术的引用
背景技术应记载对审查员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技术内容,那么也可以做一个相对的理解,此处省略两百余字……。那么对现有技术的引用是具体些好还是含糊些好呢,对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在申请人对现有技术有了较为充分的掌握的条件下,对背景技术部分的引用可以相对含糊些,但对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描述应就所掌握的现有技术情况做出充分的应对^。
3.选用最接近现有技术本身的争议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与相对人可能就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用产生争议,如同本案,本案裁判文书中写的也比较详细了,但问题不限于此,如在无效程序中,针对一个技术方案,我们可能使用多组证据进行评价,所选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也有所不同,换言之,即便是请求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识也会出现偏差,尽管这种偏差是故意的:),但问题就出现在这里,那么一个无效程序中出现了若干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合理吗?从人们对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理解来看,显然不合理,那么专利权人是否可以据此进行抗辩的,让请求人自己确定究竟以哪一项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呢?这一点,本人想听听大家的意见,欢迎交流。
4.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
其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人们常用的有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一个层次则是验证方法,后面这个层次还可以理解为“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非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技术问题未知何来与之对应的技术手段,在逻辑层次上,必然先有技术问题,后有解决方案。即便技术问题已经提出,解决方案显而易见,也不能否定相应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以上4条为本人的十五分零八秒的简单理解,有些可以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本人:丁修亭 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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