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教育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3105976742。
法定代表人:陈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建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朱建琴,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东、朱建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对案外人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2017)浙0481民初8467号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总金额912942.9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燕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神祥、洪菊英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文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东、朱建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481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32561.76元,万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4元、公告费650元,由万丰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万丰公司没有履行,原告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27日,该院作出(2018)浙0481执33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截止2018年12月27日,该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万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万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金建东,股东
法定代表人:陈俊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建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朱建琴,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绿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东、朱建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二被告对案外人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2017)浙0481民初8467号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总金额912942.9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因二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燕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神祥、洪菊英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文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东、朱建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3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481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海盐万丰经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结欠原告货款732561.76元,万丰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4元、公告费650元,由万丰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万丰公司没有履行,原告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2月27日,该院作出(2018)浙0481执33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截止2018年12月27日,该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万丰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万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金建东,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