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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狙击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2023-05-06 08:37阅读: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502民初568号
原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港丰公路1230号(太字圩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714077229E。
法定代表人:张建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圣彩,男,193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勘探路33号60号楼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37********。
被告:姚武,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859号115号楼1单元2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8********。
被告:陈晓燕,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号锦霞北区14号楼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6********。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2号锦霞北区14号楼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5********。
原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圣彩、姚武、陈晓燕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姚圣彩、姚武、陈晓燕同意对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备款及利息共计2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项由三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姚圣彩、姚武、陈晓燕未按上述约定付款,原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另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50000元;
三、原告江苏江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再对东营市鹏远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被告姚圣彩、姚武、陈晓燕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
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宿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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